村支书理解分配原则:法律无明确规定 属自治范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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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支书理解分配原则:法律无明确规定 属自治范围
2009年03月13日 11:3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闻背景:村规民约大于法律法规 搬迁户四年"口粮"无处要

  2月22日下午,杨宋庄村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武自生在村办公大楼用电话请示镇相关领导后,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

  武自生说:“这几年为了平衡村民关系,自己身心疲惫。”

  据介绍,杨宋庄村的“搬迁户”分两类:一类是政策性“搬迁户”。他们原居住在怀柔北部山区,洪水把房屋、土地冲毁后,政府指定安置到村定居的村民。“他们虽然没有缴纳村级集体经济积累,也没有带来什么生产资料,杨宋庄还是热情地接受他们,并让他们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另一类是自由搬迁的农民。这部分人落户到杨宋庄,村民既不反对,也不欢迎。

  村负责人说,随着开发区占地、小城镇建设,村里部分土地被征占后,他们来参与分配土地征占补偿款时,就引发了矛盾。他们没带生产资料来,集体经济积累又是原先的,村民不愿意分配给对方。

  按其个人理解,在法律范围内,村民代表大会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我们的准则。村民之间怎么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搬迁户”是少数,“老户”是大多数。

  村负责人说,政策性搬迁、带来生产资料的村民另当别论。对于其他搬迁入户的村民,村里同意他们落户,并不等于承诺他们与村民享受一样的待遇。

  杨宋庄1984年村集体经济改革时,把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作价分配给每个村民股本金,这部分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里分配是以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为对象,不是全体村民。”武自生说。

  “这种做法上升不到合不合法的层面,只属于合不合情理的范围。”武自生说,村民赵庆文从密云县农村搬迁到杨宋庄村,什么法律、政策批准他搬迁,找不到法律依据。他说,还有部分“搬迁户”认识村里某一个人就把户口迁过来了,缺乏落户规范。

  在杨宋庄村委会办公室,武自生打开一张前任留给他的“搬迁户”统计表。他神秘地用手指点了点说:“这些才是真正的‘搬迁户’”,只见表上个别村民的名字后用铅笔写着:“给”字。未等细看,这位书记声称是“秘密”就迅速收起了这张纸,把它重新压在一堆厚厚的文件中。

  “过去不认可他们,现在基本上认可了,估计下次再分钱会有他们的份。因为2008年“搬迁户”已经拿到了村集体经济社的股本金证书。”杨宋庄村支书说。(李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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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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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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