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高中生受审猝死再催“侦押分离”实施——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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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高中生受审猝死再催“侦押分离”实施
2009年03月17日 15:30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月10日,陕西省丹凤县一名高二女学生遇害。2月28日,犯罪嫌疑人徐梗荣被县公安局刑拘。3月8日,徐梗荣在审讯中突然死亡。从尸体形况和另一接受审讯者的口述看,徐有很大嫌疑死于刑讯逼供。

  让人又想起了“躲猫猫”——尽管我也认为徐梗荣死于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极大,但检察机关要认定这一点恐怕也不容易。因为自徐梗荣被拘到死亡这8天时间里,一切都在丹凤县公安局的掌控之中,死者的亲属和调查人员都很难取得刑讯逼供的证据。如果几名当事的刑警都“守口如瓶”,并且审讯室里摄像设备“恰巧”又都“坏了”或者录像“丢了”,那么检察机关也不能根据推理就认定他们刑讯逼供了。当然,如果当事刑警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调查组拿不出充分的理由,那么刑讯逼供的嫌疑也是无法消除的。

  看守所里为什么这么容易发生“非正常死亡”?“刑讯逼供”为什么时有发生?部分民警不守法律、不讲人性是直接的原因,但“侦押一体”才是制度性根源。由于侦查和羁押都归公安机关管辖,嫌犯一旦被拘留,基本上就与世隔绝。办案民警想什么时候提审就什么时候提审,想审多长时间就审多长时间,想用什么办法审就用什么办法审。于是,超期羁押时有发生,“连续审讯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常常不被遵守,“车轮审讯”也早就不是新闻……亲属见不到嫌犯,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要求也很少得到批准,而一旦发生“非正常死亡”,外人也很难取得确凿的证据。

  如何才能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合理配置司法权限、实行“侦押分离”,比如把看守所划归司法部门管辖,就像监狱一样。公安机关抓了人,必须交给司法部门关押;办案民警要审讯嫌犯,必须到司法机关办理提审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办案民警必须把嫌犯交回看守所;若需再次审讯,重新办理手续……这样一来,“车轮大战”就不太可能发生,是否刑讯逼供也要经过看守所的日常性监督,而且律师的会见也不需要经过“对手”即公安机关的批准。“侦押分离”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嫌犯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让公安机关摆脱“总是被怀疑”的困境——在“侦押一体”的情况下,即使确实没有刑讯逼供,公安机关也很难证明自己的清白。

  据报道,2008年年底,《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中央政治局通过。有多位起草司法改革方案的学者提到,对看守所管理制度将进行大调整,把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体系之下——为了避免看守所里再次发生“蹊跷”命案,包括“侦押分离”在内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尽快进行。(河南 盛大林)

  第二视点 急着用钱“擦屁股”?

  在死者家属及公众寻求事件真相之际,丹凤县政府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以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贫困县少有的姿态与气派,大慷纳税人之慨,将死去的徐梗荣进行了“农转非”,“先支丧葬抚恤费12万;死者父母及祖母终身享受最高标准低保”。

  把贫困县的优厚“抚恤”,理解为国家赔偿也好,政府补偿也罢,都需要以公权的违规、违法操作认定为前提,才能进行赔偿、补偿。丹凤县政府在徐梗荣死因真相未明,事件是非不清的情况下,对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进行不明不白的优厚“抚恤”,岂不是在以权息事,以钱宁人的政治交易?而且是政府拿钱为纠缠其中难证清白的警方来“擦屁股”,这实在令人费解啊!

  (湖北 赵勇)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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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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