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近召开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26次主任会议上获悉,通过对我区现行有效的111件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共提出需要修改的法规54件,占总数的48.6%;提出应废止的法规6件,占总数的5.4%。
根据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声琨关于“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及时修改和废除那些不合时宜的法规、条款,使我区地方性法规既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又严谨周密、切实可行”指示精神,2008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截至2006年12月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现行有效的111件法规进行集中清理,清除那些不符合、不适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法规、条款,使自治区人大的立法工作同党和国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为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3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26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工委《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要求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利用好这些清理工作的成果,根据清理法规提出的初步意见认真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工作计划,分轻重缓急逐年报请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任宣文)
【关于我们】-【 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