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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缺乏制度出口的排污信息只能保密
2009年04月22日 09:07 来源:燕赵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黑龙江省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而对哪些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情况一概“保密”。部分记者难以理解退场。(今日本报B5版)

  违法排污情况居然成了保密资料,如此“结果”自然不能让人接受。而对于这样的管理会议,媒体的参与本身就隐喻着公众期望参与环保事务的社会需求,但媒体连基本的“情况”都无从知晓,参与如何谈起?难怪会有记者愤而退场。

  毋庸讳言,“违法排污信息当保密资料”的现象并不是孤例。有人说,这是在变相保护违法排污企业和隐患企业,为排污企业遮丑。我倒觉得,这更像是环保管理者的某种僵硬的程序性运作:在环保管理对外公开的“议程”上并没有公布违法排污企业信息这项内容,有关部门不过按照惯例选择了“保密”。

  潘岳说过,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公众,公众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显而易见,公共深度参与环保的重点在于监督,可在“违法排污是保密材料”的现实语境下,就构成了某种尴尬的局面:公共社会对于环保事务的关注度很高,但参与度却不强。

  要改变这种状况,当然需要解决公共环保信息闭塞的问题。不过,环保信息的公开透明,不能寄望于管理者乐于监督的自律,而应设立配套到位的制度出口。要对环保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后的激励与问责、公共参与的方法与形式等进行明确界定,用制度来保障公共力量介入行政监督的渠道畅通,以此来确保环保信息公开所引伸的公共监督权落到实处。退一步讲,如果相应的制度建设不跟进,违法排污情况不保密又能如何,公众顶多知道几家污染环境的不良企业的名字而已,没有有效畅通的环保申诉渠道和奖罚严格的制度问责,再多的公共参与行为也是表面文章。

  缺乏制度出口的违法排污信息怎能不保密!所以,当务之急是呼吁改良制度,而不是对拿违法排污当保密资料的管理傲慢揪住不放。公共参与权在环保事务中的介入,能为环保公权力的行使提供广泛的民意支持和信息依据,并进行全方位的权力规范和制约,两者还可由此形成健康良性的互动,彻底改变单一行政管理环保事务的格局。从这个角度看,通过制度建设赋予公众深度参与环保事务的力量,让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法定权利切实平稳着陆,已是迫在眉睫的事。(陈一舟)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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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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