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一辆货车起火,九龙城百货的员工主动拧开消防栓的水,帮忙救火。火被扑灭了,但他们被告知要缴1000多元的水费。
九龙城的管理人员用商场消防栓实施灭火,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见义勇为。1000多元的救火水费,难道应该由见义勇为者自己承担?如让见义勇为者“出力又出钱”,无疑会让整个社会的救助系统陷入一种“无言的尴尬”。
诚然,自来水是商品,花钱用水是天经地义。但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当然,公安消防队本身没有钱来支付这笔随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其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是由政府财政予以补偿的。既然可以补偿公安消防队,为何不能补偿公民自发的救火行为?
作为一个火灾的旁观者,如果九龙城的员工在做好事之前,知道自己要为救火行为埋单,这种本能的见义勇为,会不会因此而退缩?而保护纳税人财产的安全,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就九龙城员工救火用水费,政府需由此探索建立相应的制度通道,鼓励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程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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