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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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2009年04月27日 16:52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近出台的《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这是记者27日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在南昌举行的《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据介绍,《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李兴文、潘晓菁)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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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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