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凭什么断言公众的批评是“别有用心”?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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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凭什么断言公众的批评是“别有用心”?
2009年05月15日 08:5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有网友在华声论坛曝光一份讲稿,讲稿涉及湖南耒阳市某些基层单位在计生工作中弄虚作假,甚至花钱守在医院门口雇“三陪”小姐冒名顶替做引流产手术以完成任务,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耒阳市相关部门表示“三陪”小姐顶替系个别现象,发帖人“别有用心”。目前他们已配合公安,正在积极查找发帖人。(5月14日湖南在线)

  说实话,耒阳市相关部门对发贴人“别有用心”的指责,给人的感觉反倒是相关部门“别有用心”。纵然发帖人确实“别有用心”,耒阳市的计生工作不至于因为一个帖子就变得一无是处。如果耒阳市的计生工作,甚至禁不起一个正常的网民发言质疑,恐怕指责发帖人“别有用心”就是一种心虚的表现。

  再进一步说,网友发帖所说的内容,全部是副市长讲话稿的内容,为何同样的话,副市长说出来就是为了“将这些现象说严重了一点,是为了这项工作抓得更紧”,而普通人网上发帖就是“别有用心”?

  对于批评,即便公众的批评与事实有出入,政府首先要做的不是打击报复批评者,而是反躬自省,看看自己有哪些做得不到的地方,或者透明度不够以至于公众对自己的工作有误解。一个负责任和受法治约束的政府,总会不断地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澄清那些“断章取义”,而不是容不得半点批评,甚至“自我批评”被别人拿来重复都不可以。

  一些地方官员,缺乏基本的现代法治意识,总喜欢拿动机来说事,比如说稷山诽谤案,该县县委书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举报人我从来没有伤害他们一点点利益”,据此他断定,“他们的举报行为是一种心理疾病,对社会,对其他方面的一种仇视心理”。这就是典型的拿动机说事的例子。殊不知,在法治社会,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法律不问动机”,就是说法律不管当事人的动机如何,只在乎事实如何。

  被官员称为“别有用心”的举动,不过是公民在行使自己对国家机关的批评权利,这种表达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一项公共政策,即便获得再多的满意,也不排除可能存在反对的声音,但是这反对或者批评的声音并不会影响到公共政策合法性,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基于民主法治的自信,不相信批评的言论有什么危害。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民主法治比较健全的社会,伴随着公众的批评声,公众身处的这个国家却能一直在进步。

  动辄视公众的批评为“别有用心”,恐怕是权力“别有用心”式心虚,说明那些即便是写进讲话稿中的“自我批评”,也不过是作为陪衬“自我表扬”的绿叶,不能真正从谈问题的角度来认识。甚至对宣传这些“自我批评”的人,都要兴师动众到动用警力进行调查的地步,可见有些官员对自己吹嘘的政绩已经不自信到了何种程度。

  □志灵(教师)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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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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