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银行卡窃犯侵害了谁的财产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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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银行卡窃犯侵害了谁的财产权
2009年05月22日 13:35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5月9日晚到次日凌晨,宁波市数十个储户的银行卡被人复制,卡内资金被窃取,涉及农行、中行等5家银行,资金达数十万元。银行方面拒绝赔偿储户的损失,称将“积极配合警方积极破案,争取早日为储户挽回损失”;警方则提醒储户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防偷窥、防复制、防盗取。(5月21日《钱江晚报》)

  储户的银行卡被复制、卡内资金被盗取,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持卡人应向罪犯追索,与银行无关”成了银行免责的理由,储户往往只能自认倒霉,银行则无责一身轻——真的应该如此吗?去年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一例判决,颠覆了这种“惯例”,对我们厘清银行卡资金失窃的责任划分很有启发。

  2007年12月,南京储户王永在中国银行某台ATM上取款时,其银行卡卡号及密码被罪犯汤某利用自装设备窃取,汤某复制银行卡后,在北京、南昌等地共窃取卡内资金46万余元。王永向银行索赔无果,遂将中行南京河西支行告上法庭,2008年11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裁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付王永全部46万余元损失及相应利息。对此一审判决,中行南京河西支行没有提起上诉。

  银行为何要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储户全部损失?我们先从法律角度看这个问题。《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换言之,保障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是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鼓楼区法院正是根据这一条款判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的。

  法律条文毕竟死板枯燥,我们再从“理”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其一,罪犯能动辄利用自装设备(读卡器、摄像头)复制储户的银行卡,说明银行卡保密技术不过关,太容易被复制;说明ATM识别假卡的功能太差,不辨真假;说明银行自助服务场所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让罪犯很容易安装作案设备……总之,银行在ATM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并被罪犯利用造成储户资金失窃,银行未尽合同约定义务,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二,ATM是银行服务柜台的延伸,并且,银行通过ATM获得了利益,既然获利,就应该承担保证ATM使用安全的责任。其三,就南京市王永以及宁波市数十位储户而言,他们的银行卡资金失窃,并非缘于个人疏忽,他们在ATM上正常取款,没有任何过失,而且,储户对银行设施不具有专业知识,无从识别假读卡器、假摄像头。其四,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虽为储户所有,但这些资金其实是存在银行里的,而非存在卡里(银行卡只是借贷凭证),银行卡内的资金失窃,是罪犯窃取了银行的钱,而非窃取了储户的钱,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权,而非直接侵害储户的财产权,因此,应该由银行向罪犯追索,而不是储户向罪犯追索,储户所受的损失,应当直接向银行追索。

  厘清了上述问题,宁波市数十位储户该向谁索赔,一目了然。银行卡资金失窃,如果缘于持卡人的过失,责任应由持卡人承担;如果持卡人无过失,责任则应由对卡内资金负有保管之责的银行承担。我国的商业银行习惯于坐北朝南,习惯于以最小的责任担当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这种“习惯”该改一改了。否则,ATM的安全性就永远不可能得到改进。

  晏扬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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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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