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虽已出现破产原因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企业,法院要对其积极挽救。
最高院民二厅表示,破产案件中对于有重整或和解可能的,应当受理重整或和解申请。当事人申请重整,但因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难企业,有关权利人不同意重整的,法院则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挽救企业。
由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最高院方面要求,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记者李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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