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普通公民切身利益的‘红头文件’,在我省将像食品一样设定‘保鲜期’。”昨(9)日,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渝田向记者透露,11月底全面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有望建立有效期制度。届时,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统一标注有效期。省级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应超过5年,市县不应超过3年。文件一旦超过有效期,将自行失效。
有效期的缺失不符依法行政要求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制定了大量 “红头文件”,仅4月1日开展清理工作以来,第一批废止、失效的就达5万余件。这些“红头文件”有个共同特点:只有实施时间,没有废止时间。
“‘红头文件’一般是针对当前一段时期现实情况制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特点是有较强针对性、历史性。”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说,如1995年川府发95号文件《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是针对当时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平均收入标准制定的一个政策。时过境迁,放在现在来看,其标准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新出台的全省最低工资政策标准显然与该通知相冲突。
有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行政对象已消失,由于没有注明有效期同时也没有宣布失效,从法律上来说,还在被执行。“‘红头文件’有效期的缺失,既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影响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张渝田认为,设立有效期制度势在必行。
省政府新颁布的文件中有的已标注有效期
去年至今,我省在建立“红头文件”有效期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省政府新颁布的文件中有的已标注了有效期。
邹忠民指出,建立“红头文件”限时退出机制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促进制定单位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对自己的行为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因行政规范性文件随意废改而影响社会稳定。
在行政管理方面,国外和省外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借鉴。我省正在制订的有效期制度在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定期死亡”和“落日条款”做法的基础上,又参照了广州、湖南、山东等省市的经验。
建立有效期制度后,面临失效但又需要继续实施的“红头文件”该如何处置?邹忠民介绍,有效期制度还在制订修改中,一个选择是: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在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对文件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则要按程序办理。(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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