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打击“网络大盗”呼唤虚拟财产立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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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晚报:打击“网络大盗”呼唤虚拟财产立法
2009年08月13日 16:28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涉案3000余万元、由公安部督办的“8·2”全国特大制作、传播系列木马团伙案,11日在江苏徐州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共有16个省市的110人涉案。

  被告人吕某、曾某、严某等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间,先后编写出完美国际、魔兽世界等40余款网络游戏的木马程序,在互联网上传播销售,非法入侵各类网站1200多个,严重影响了40余款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至少造成800余万个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密码、游戏装备被盗,使网易等13家游戏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如今,他们被送上审判台,追究法律责任,可谓罪有应得,教训深刻。

  近年来,盗窃网上游戏账号密码、游戏装备等网上虚拟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渐有“产业化”的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据腾讯公司统计,该公司高峰时期每天大概有10万人次反映QQ密码被盗,还没包括那些实际被盗而没有申述的网民。在盗窃网络虚拟物品的背后,甚至已经形成了由“制造计算机病毒——传播计算机病毒——盗窃网络账号——第三方平台销赃”等多个环节构成的盗号产业链。这些网络盗窃行为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和破坏了网络正常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游戏公司和互联网用户的利益,打击网络盗窃行为已是刻不容缓。

  然而,目前虽然网络盗窃已经泛滥成灾,现实中这种网上盗窃行为受法律追究的却少之又少。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上还处于真空状态。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面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刑事犯罪,往往不能以“盗窃罪”定性,而只能选取刑法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然而,这一罪责量刑低、标准高,并且不以牟利多少为标准,只以破坏严重程度定罪,对于不法分子来讲,违法成本实在太低。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位民警透露,尽管该单位每天收到10宗左右关于“虚拟财产”失窃的举报,但“基本没有立案”。打击不力导致网络上“大盗”横行,给用户安全带来严重危胁。

  虚拟产业已成为我国的经济增长点之一,虚拟财产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流动特性,具备法律的财产属性。对网上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只有把网上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对窃取网上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追责,网上虚拟财产的安全才有保障,网络用户的权益才得以维护,“网络大盗”也才会得到遏制。(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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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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