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应对金融危机司法意见回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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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应对金融危机司法意见回顾
2009年08月17日 09:4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战略决策,及时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工作指导意见和司法政策性文件,以指导各项审判执行工作。200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合理把握涉企业债务案件的审判尺度,注意利益平衡,多适用调解、和解和司法重整等法律调节手段,妥善处理涉企业诉讼案件。此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行动,是对“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的具体落实。学习、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具体到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就是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既是人民法院的传统本色,也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仍须坚守的基本精神。在经济发展最困难的时候,人民法院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与党和政府,与企业群体,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与党和政府共思考,与企业群体共冷暖,与人民群众共呼吸,自觉地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自己最高的、也是终局的目标。国际金融危机到来之后,人民法院主动迎接了这场大考验,而且交出了人民满意的答卷。

  一、《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4日

  背景: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有上升趋势。统计显示,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反近几年连续在一定水平徘徊的状态,2008年前10个月同比上升15.65%,并呈现借款合同纠纷增长现象突出、买卖合同纠纷主动违约情况比例增大、房地产纠纷导致连锁效应、劳动争议案件增幅较大等特点。

  亮点:人民法院将采取六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包括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此外,人民法院还将在依法保障企业发展、依法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协调持续发展、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并确保法律政策统一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执行难等方面分别采取各项措施,自觉地服务于国家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保持国民经济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4月23日

  背景: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我国经济增速持续下滑,长期制约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市场秩序不规范,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能否变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严峻考验。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亮点: 《意见》从推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三个方面,明确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明确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明确了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意见》要求完善商标司法政策,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对于商标专用权的核心领域,要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保护;同时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针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意见》要求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合理确定民事责任。

  三、《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6月7日

  背景:国际金融危机对执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案件总体数量增加。涉及重大项目与地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涉及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三角债、多角债纠纷执行案件增多。债务人履行义务能力下降,可供执行财产大幅减少。执行和解难度增大。财产拍卖处置难度增大。政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度进一步加大。

  亮点:明确当前执行工作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执行与贯彻国家宏观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在国家宏观政策出现新变化,对司法工作提出新需求时,将国家宏观政策精神和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执行工作中,以顺应社会和国家对司法的总体需求。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区别被执行人是故意消极执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还是因经济形势影响造成临时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区别债务是因历史原因造成还是正常市场交易下造成的情况。坚持和谐执行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四、《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6月17日

  背景:国际金融危机仍在不断发展和蔓延,阻碍我国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明显增多,许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经营面临困难,特别是部分企业主未经依法清算即弃企逃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秩序的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

  亮点:《意见》共八个部分计22条。《意见》强调,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对于当事人同时申请债务人清算、重整、和解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于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应当依法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新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意见》要求,在破产程序中要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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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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