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将在10大场所禁烟 ——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上海立法将在10大场所禁烟
2009年08月17日 17:57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7日审议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将在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10大场所禁止吸烟,并对机场、旅馆、娱乐场所、餐饮场所等提出控烟要求。

  根据条例草案,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尽义务,导致禁止吸烟场所内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者发现烟草烟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将要规定的10大禁止吸烟场所分别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室内外场所;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一系列场所的控烟要求,包括上海市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的售票室、等候室,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以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应当禁止吸烟;娱乐场所,除设有允许吸烟的包房或者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等。并且规定允许吸烟的区域应当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根据条例草案,任何个人享有权利,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 (记者仇逸)

【编辑:吴博
 
请您登录/注册后发表观点!  进入社区  查看评论>>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