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同案不同判"遭疑源于对司法正义信心不足——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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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瞭望:"同案不同判"遭疑源于对司法正义信心不足
2009年08月19日 10:09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文/董瑞丰

  司法案件素来是社会热点。近来各地多起酒后驾车撞人案件的判决量刑,被一并置于舆论聚光灯下,成为“热点案例”。

  “热点案例”处于舆论中心,社会关注度高。其审判结果若与舆论民意发生偏离,则纷扰立现:有质疑审判公正、法律正义者;有批判舆论审判危及法律尊严、民众应提高法治素养者。二者泾渭分明。有论者进而认为,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殊难统一。

  细辨之,前述“热点案例”中,审判结果一出,民意反响已经形成了社会效果,关键在于其社会效果积极与否。

  积极的社会效果从何而来?从严格司法程序、全面公开信息、舆论充分辩论而来。

  部分民众对所谓“同案不同判”的误解,对宽严相济政策的误解,与法学素养关系不大,更本质的根源在于对司法正义信心不足,源于对某些“特权阶层”的社会对立情绪。

  因而,审判当首先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严谨的法条应用、严苛的司法操守,来化解公众的质疑,用每一次严明的法判来树立民众对司法的信心。

  宽严相济政策,被民众联想到特权干扰司法公正,很大一个原因是司法程序不够透明。任何遮遮掩掩的行为,天然具有可怀疑性。如果在一些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可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关键的信息千呼万唤出不来,公众质疑被置之不理,就可能会激化起民意的对立情绪。

  在司法活动中,公开所有能公开和应当公开的信息,是法治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寻求积极社会效果的前提。

  当然,即便司法程序正义、信息公开透明,审判结果仍可能与社会舆论、与民意有距离。

  此时,便不能以民意指摘司法审判。司法审判具有特殊专业性,必以法律为准绳。古往今来的事例已经证明,审判活动当尊重大众民意又与之维持一定间隔。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后者必不以委屈前者为前提,相反,积极的社会效果必然建立在公正的法律效果基石之上。

  另一方面,民众的意见未必不代表法治的方向。例如,醉酒驾驶酿成交通事故频仍,现有法条在定罪中凭据有所不足,罪刑不相适应,舆论提出是否可单列“酒后驾驶致人死亡或重伤罪”。立法应及时回应正确合理的民意,将修法提上日程。

  如何判读民意与法意的微妙关系,公众舆论的充分辩论不可或缺。而透明公开的司法审判活动则是最好契机。在一次又一次的公开争辩中,达成法意与民意的交集,法治社会可由此不断前行。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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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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