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晨报:“有奖抓贼” 切不可本末倒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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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晨报:“有奖抓贼” 切不可本末倒置
2009年09月18日 11:34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群众抓贼,一个一千。”近日福州市鼓楼区大街小巷都挂起“有奖抓贼”的宣传横幅,如此“明码标价”的宣传,还是头一回。有关部门介绍说,为了打击侵财犯罪,也是为了弘扬见义勇为,国庆节前鼓楼区全区宣传 “有奖抓贼”。但对这个“有奖捉贼”,群众却是有褒有贬。

  有些人很激烈地反对“有奖抓贼”,道理很简单:警方维护社会治安是责无旁贷,不应当再用纳税人的钱让公民来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使命。对此,我倒是持一定保留态度,警方对于社会治安负有主要职责,但社会治安毕竟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光靠警察有点勉为其难,确实需要民众一起参与,纳税人拿出一些钱来奖励部分公民自愿、积极参与到社会治安的维护中,未尝不可。当然,无论如何,公民的自愿参与只能是一种补充。

  我担心的是,“有奖抓贼”一旦被当作行之有效的措施,继而得到大面积地推广,警察会不会因此而推卸责任,将维护治安的职责更多地转嫁给公民,造成主次颠倒。

  我这种担心不见得多余——在湖南邵东县,受“有奖抓贼”的推动,该县已经形成了一批“职业抓贼人”,街头活跃着大大小小、或紧密或松散的职业捕手联盟,有退伍军人职业抓贼团、摩的司机职业抓贼小组等。自推行“有奖抓贼”措施以来,民众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相当于前4年的总和,占2008年公安逮捕人数的1/4。这样的成果看起来是喜人的,但另一方面,有1/4的犯罪嫌疑人竟然要靠民众来抓获,无疑反映了公安机关责任的旁落。

  如果通过“有奖抓贼”,将警方的本职工作过度转移到纳税人身上,那么,民众无形中就是再一次纳税向政府购买社会治安服务,造成“双重纳税”,这对纳税人是很不公平的。此外,普通公民遇到犯罪嫌疑人,没有精良的装备,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扭送”已经是极限了。如果在维护社会治安、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过分依赖民众,不但容易造成民众不必要的伤亡,而且在这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违法和侵权等情况。

  因此,“有奖抓贼”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补充形式未尝不可,然而,一旦超过了限度,甚至滋生出“职业抓贼人”的时候,我们就应该查查原因,必要的话,可以考虑对负责治安的官员进行问责了。(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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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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