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东莞“专用采访证”隐现一种暧昧复杂的心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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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东莞“专用采访证”隐现一种暧昧复杂的心态
2009年10月23日 14:22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许多时候,越是以一种冠冕堂皇的面目出现的东西,其隐藏的真实动机越让人怀疑。

  10月21日,一份名为《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的文件下发到东莞各镇街。文件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要求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而且当地宣传部门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等。据悉这是一份仍在征求意见的初始文本。

  如果仅仅看这份尚未正式出炉的文件的标题,应该是值得肯定的,至少也是无可厚非。因为,无论是基于“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层面,还是追本溯源到宪法所赋予每个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为记者采访提供种种便利,都是民主政治中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采访权代表的不是媒体和记者自身的权利,而是社会公众的获知新闻的自由和权利。显然,以最大的善意来审视东莞的这份文件,就不应无视其中对记者采访权的重申和确认意味。

  当然,同样无法回避的是,这一确认是被东莞当地附加了条件,重新设置了地方性门槛的。那就是当地宣传部门将给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此证还须年审;一旦记者报道严重失实,将有吊销此证之虞。这样一来,这份所谓“保护记者采访权利”的文件,更像是不少地方和部门盛行的“限制采访、管控舆论”土政策的升级版本。此前,媒体记者采访时遭遇的困难,除了一些极端暴力的手段外,大多是“软钉子”和“潜规则”,譬如在一些地方和职能部门采访,所涉单位和人员会说“接受采访,须得到当地宣传部门的许可和同意”,而由于这一做法没有任何合法性可言,当地宣传部门则往往顾左右而言他。东莞宣传部门的如此做法,无疑有将此前上不了台面的“采访许可权”制度化和常态化的企图。

  与其来自有的媒体记者采访权利不同,地方宣传部门发放 “专用采访证”的做法,经不起任何合法性考量。根据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惟一合法证件;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毫无疑问,只要持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就有在境内(当然应该包括东莞)依法采访的权利,那么东莞宣传部门发放的“专用采访证”又该做何解?

  我们不妨设若一种情景,某媒体记者持有新闻记者证,而没有“专用采访证”,那么他该如何在东莞执行采访任务?如果不能依法采访,那将置新闻出版总署的法定权威和尊严于何处?如果可以依法采访,那“专用采访证”岂不是脱裤子放屁——多加一道手续!

  或许,在东莞这不具合法性和现实操作性的“专用采访证”上,闪烁隐现的正是一些执掌地方权柄者暧昧而复杂的心态——不想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拒绝舆论监督;却又想故作姿态赢得开明开放之形象,只好玩如一位网友跟帖中所言“以保护记者之名,行限制记者之实”的把戏了。(成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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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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