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销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省公安厅昨日就该《条例》作了详细解读,据悉,该《条例》的最大亮点是设定了对有赃物嫌疑物品的特别处罚条款,经公告六个月后无人主张权利或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可公开拍卖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据了解,《广东省反销赃条例》(初稿)经过前后五年来省人大、省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反复调研、论证、修改,于今年9月24日由省人大正式审议通过。该《条例》率先在全国立法使用“反销赃”作标题,将为我省公安机关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有效预防和打击销窝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适用对象为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机动车维修、金银珠宝饰品回收和加工等行业的经营中涉及的销赃活动。
《条例》规定经营者从事更换发动机、车架、车身或者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业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否则,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一新规定也是《条例》的新创设,通过信息系统能及时录入车辆的基本信息、送修人和取车人的信息、车辆修理项目的信息,有利于加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
为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效打击犯罪,《条例》特别规定:对铁路、高速公路、电力、水利等生产领域的废旧金属和城市公用设施专用器材或者承修机动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如实登记、保存有关资料的,经营者又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物品,经公告六个月后,无人主张权利或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记者/洪奕宜通讯员/粤公宣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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