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北大医院沦陷能否救赎逝去的法律与道德——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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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北大医院沦陷能否救赎逝去的法律与道德
2009年11月05日 09:4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1月3日的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剑指著名的三甲医院——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称医院让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在校医学院学生,在没有正式执业医生指导的情况下进行门诊和手术,造成本校医学教授死亡,出现医疗事故后又擅自修改病历100多处。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情况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还因此多次出现医疗纠纷被诉至法院。

  此报道一出,网上跟帖无数,大多数网友表现出了震惊和恐惧。可能报道中的一些细节还需要进一步核实,但其中暴露出的根本性的问题却足以令人心惊肉跳,进而一再追问我们的社会究竟怎么了。

  作为一名法律人,从大学时代起我就坚信“制度救国”的真理,但是随着认识的加深,我越来越感觉到这一“真理”在现实面前常常变得如此的荒诞。现实中我们缺少对执业医生的管理规定和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吗?肯定不缺。执业医师法在1998年就通过了,其中对医生执业资格、年限都有明确规定;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不仅刑法有规定,还有很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像北医大这样的著名公立医院有什么法律规定是不懂、不知道的?可人家只当它是假的,还没有人去查,你又能如何呢?

  记得印度的“圣雄”甘地曾经把国家和社会的沦陷概括为两点,一是科技而没有伦理;二是政治而没有道德。作为一个政治家,甘地既不谈法律也不谈制度,却在大谈道德,并非他“不务正业”,实在是道德之于国家和社会有着基础性的作用。法律学者一向耻于谈道德,认为道德远没有法律那么靠得住,但是他们恰恰忘了法律并非就是为法律而生的,法律制度也有其伦理道德目标,其根本的追求应该是保障人类最基本的道德的实现。公平正义也好,人的权利与尊严也好,这是法律所倡导的,但法律所倡导的东西还是源于人类道德的需要。当我们把法律变成了一个四处救火的消防队员———这有漏洞补一补,那有问题修一修的时候,法律的功用就会在这种忙乱中成了四处筑坝,且必然离它最初衷的目标越来越远了。

  同样的,法律的实现仅靠国家的强制力行吗?北医大的丑闻曝光以后,很多网友高呼严查。没错,是该严查,但查了北医大还有没有其他医院存在同样的问题?北医大出事后,其他医院是引以为戒,还是会暗自庆幸没落到自己头上?医疗行业有丑闻,教育行业呢?其他别的行业呢?有多少不为外人所知的违法行为已是单位或行业内部的公开潜规则?当违法在一个团体内部已公开化的时候,法律就是一文不值。查处了一个放纵的是千百个,在这样的比例下查处是没有意义的。

  事实上,我们很清楚,只有行业内部人对这个行业和行业的规范有了发自内心的敬畏感,那么这个行业的规范才是有效的。法律为什么要规定医生的执业资格?为什么要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年限?这是出于对医生这一职业和对人生命的敬畏。就像执业医师法在总则中所说,为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没有这种敬畏,无论法律规定的处罚有多么严苛,照样还是有人钻空子、不买账。

  报道中,一个患者家属气愤地对记者述说,面对患者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主治患者的医学院学生双手插兜,靠在桌子上,一脸的不屑与傲慢。这样没有一丝对生命的敬畏和医生的良知的学生即使他取得了执业资格又有谁敢把自己的生命托付给他?同样的,当院方公然违反法律规定让不具备资格的学生上手术台,并随意修改不利于院方的病历时,这些未来医务工作者又有谁会把职业道德、国家法律当回事?

  如果我们的社会出了问题,不是因为没有法律,也不是因为没有执行法律,而是因为人的内心没有敬畏,没有对道德的敬畏,更没有对法律的敬畏。(烨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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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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