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
最高法要求明确受案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民告官,当然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和针对性。但是,能否落到实处,消除民告官的艰难冰层,我们还不能忽视传统心理和权力因素对民告官的深层次影响。
从行政诉讼法上的广义角度来研究,行政复议以及其他由行政相对人所提起的法律形式,都可以划入民告官范围。当行政官员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可以通过向法院控告将行政机关及其官员推上被告席,接受法庭的审判。这种体现民权至上的民告官制度在专制社会里不可能真正存在。只有在实现了人民主权,肯定了公民的主人翁地位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真正的民告官。
曾经作为民告官的当事人吴伯亮,曾给《中国青年报》写信说:我告乡政府一事见报后,日子更难过了!我赢了官司却不敢在家里而是四处逃债。年老的父母气得病倒在床,妻子气得要发疯。我不知道法律的尊严在哪里?如此尴尬的事实,迫使我们去反思,否则,再好的制度和规定也无济于事。
由于我国一直缺乏法治的传统,以至于到了今天,不少官员仍然不能摆脱官本位思想的桎梏,重视身份与等级成了本能,而存在于现实中的他们眼中所谓的刁民敢告官更是不可原谅的。正如梁启超所云:人治主义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在当下某些官员的眼里,法律为上层建筑的利益服务,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的附庸,并且以执行行政意志为目的。
因此,最高法要求明确受案范围,不得以借口限制民告官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消除民告官背后的心理因袭和权力魅影。否则,民告官不可能真正做到制度落地的效果。
可以说,民告官是旧传统死亡与新观念再生的分水岭。民告官解决好了,百姓盛赞,解决不好,面对的将是百姓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有人概括了当下民告官的困境:民告官,起诉难;民告官,官不理;民告官,难告赢;民告官,执行难;民告官,代价大。这是一种提醒,也告诉我们,消解民告官的困境,需要整个社会观念和行动的深刻转型。(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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