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应再多些“阳光意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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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应再多些“阳光意识”
2009年11月19日 08:58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我们生活在一个阳光越来越灿烂的时代。

  “广州114个政府部门网上公开财务”、“湖南衡阳新提拔干部须报告家庭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在我们的身边,天天发生着这样的新闻。政务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充分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已成时代潮流。

  时代在前进。现代社会以民主透明、公开公正为理念,甚至有人将政府信息和空气、阳光与水一起,并列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资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决策才会更科学,政治才会更民主,公平正义才会有保障,权力也才更有公信力。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有那么一些权力部门和领导干部,还缺少这样的“阳光意识”。从“三鹿”奶粉质量事件到多起生产安全事故,都暴露出少数地方政府和企业隐瞒真实信息、漠视群众知情权的问题。河南一个青年向181个行政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却反被某些部门质疑为“间谍”;广州某国企负责人面对质询,竟然爆出令人恶心的粗口。

  冷漠和粗暴的后面,是权力观的异化。有的人认为,“公开越多,做事越难”,害怕群众知情后找麻烦,所以遮遮掩掩、躲躲闪闪;有的人习惯于“我拍板你执行”,将“为民服务”视作“替民做主”,不喜欢群众的参与,更受不了群众的监督;更有人把权力视作牟取私利、予取予求的工具,害怕晒账本“晒”出了一己私利,晒决策“晒”出了决策失误,能捂就捂能盖就盖……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推动信息公开,必须拆除权力部门与社会大众的“隔心墙”。放眼全球,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务信息公开也经历了长时间激烈的博弈。英国行政文化中就曾有根深蒂固的保密性传统,上世纪70年代的“弗兰克斯报告”和《官方信息公开法案》打破了这层“坚冰”,但也直到2005年,在英国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信息公开法》才正式生效。

  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有理由做得更好。从汶川大地震到当前应对甲型H1N1流感,政府信息全面公开;从多领域、多行业的价格听证,到全国性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民意在政府决策中的分量越来越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称作“阳光法案”,中央国家机关以此为依据,先后共有60多个部门和单位制定了400多项推行政务公开的制度措施,初步形成了政务和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体系。

  “阳光意识”是一种权力公开意识,是一种权力监督与被监督意识。人们期待着这样的意识,成为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自觉的追求与必备的素质。因为,民众权利得到尊重,权力运行才会顺畅;人民积极参与,国家才越有力量。(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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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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