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领域立法存“短板”现象 专家建言献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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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社会领域立法存“短板”现象 专家建言献策
2009年11月19日 09:51 来源:文汇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小学生事故伤害条例……在本市(上海)现行有效的147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社会领域的法规有53件,占总量的36%。不过,目前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领域地方立法依然存在“短板”现象。

  需要立法的项目众多,究竟该如何安排“先来后到”?在昨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办的“改善民生,加强社会领域地方立法研讨会”上,与会的专家们说,“民生事业等不起,群众利益拖不起,民生立法赶早不赶晚。”

  不能光等政府“发球”

  目前的地方立法,部门立法的色彩依旧浓厚,一些真正社会急需、群众期盼的法规未必能及时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立什么法,不能光等政府部门“发球”。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孙运时提出了一条“借船出海”的新路径——借用社会资源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他认为,社会领域的地方立法应该优先考虑“普惠性”项目,多一些“雪中送炭”。如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因病致贫群众的医疗救助权利等,都需予以适当倾斜。

  遇到矛盾不能绕着走

  一个怪圈值得注意:有的部门最初提出立法是为了破解某个难题,但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却因为矛盾比较集中、协调难度大而退缩,或回避切实的解决方法。最后法虽然立了,问题仍没得到解决。

  与会专家认为,利益群体的结构多元,导致社会领域立法所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远比经济领域复杂。“要走出这个怪圈,需要足够的胆识和智慧。”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杨全心认为,社会领域的立法,尤其需要合理的制度设计,兼顾各方的正当要求。在立法中要重点规范政府的行为,既要防止政府部门“大包大揽”,什么都想管,又要防止出现碰到责任就往外推的倾向。

  为政府管理职能“瘦身”

  昨天,一部《上海市志愿者服务条例》被与会专家频频提及。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凌的眼中,这部法规最大的亮点在于为政府管理职能“瘦身”,将管理部门的职责定位于服务,更多地强调发挥志愿者协会等新社会组织的功能。

  杨全心认为,随着政府角色逐步由“划桨”向“掌舵”转变,地方立法的思路也到了转型的时候。他说,立法不应该只围绕“哪个政府部门来管,怎么管,管不了该怎么罚”做文章。随着政府的职能从针对少数人的“管”和“罚”,逐步向服务公众的“多方式治理”转变,地方立法也要拓展引导功能,比如通过设置激励机制,细化和规范管理环节,鼓励、督促人们遵守法规。

  记者 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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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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