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钓鱼执法"案宣判 律师称应严惩有关人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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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钓鱼执法"案宣判 律师称应严惩有关人员
2009年11月19日 20: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体:↑大 ↓小

    十一月十九日,备受关注的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在该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经过半个小时休庭,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对于张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50元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 中新社发 陈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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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上海十一月十九日电(记者 陈静)备受关注的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今天在该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经过半个小时休庭,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在今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第二二〇〇九〇二九七三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五十元人民币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今天庭审引发各方广泛关注,有媒体早早来到法院门口等待双方当事人。更换旁听证的房间里早已人满为患。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庭特邀监督员以及市民八十多人旁听了庭审。

  双方在庭审现场展开辩论。原告张晖及其代理律师郝劲松指出,被告方故意设计陷阱,雇佣不良社会人员,利用原告同情心,采取非法手段对其进行处罚,使原告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郝劲松认为,被告错误理解了“非法经营”的概念。且被告通过欺诈、胁迫、暴力、“倒钩”、“栽赃”等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据。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则称,此前已经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相关罚款等费用。法庭上,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两次就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致歉。但对原告提出证人出庭问题,被告称,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撤销,证人出庭已无意义。

  经过约一个小时的审理后,法官宣布休庭半小时。再次开庭的时候,法官当庭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具有查处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行政职责,在诉讼中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鉴于被告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非法运营事实,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原告代理律师郝劲松表示,“倒钩”是“栽赃式执法”的典型表现,与行政执法的正当性不相符合,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合,对社会的公序良俗也是沉重打击。如果不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惩,势必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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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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