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刑讯逼供案判决畸轻不利维护社会公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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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刑讯逼供案判决畸轻不利维护社会公正
2009年12月03日 11:23 来源:光明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陕西高中生徐梗荣猝死公安局案,11月24日在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并于当晚宣判: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原民警贾严刚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1年6个月。

  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民警李红卫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原民警贾严刚、李红卫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形下对高中生徐梗荣进行刑讯逼供,并致其死亡,犯罪性质与社会影响均极其恶劣,三人分别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1年6个月及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这样的判决显然畸轻。法庭认为三被告人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但是相关领导并未要求其对徐梗荣进行刑讯逼供;参与审讯民警较多或是事实,但是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仅此三人,所以谈不上是“责任分散”;徐梗荣患有原发性心肌病,但是这与其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赵朔等人的刑讯逼供,徐梗荣并不会因为此病死在县公安局内。至于“各被告人尚能认罪”,并不是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所以说,三被告人并无可以被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法院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畸轻判决法律依据不足。

  事实上,三名被告人不但不应被从轻处罚,反而应当被依法从重判决。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司法人员实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判处最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上述案件三名被告人均为司法工作人员,均对被害人实行了刑讯逼供且致人死亡,所以理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量罪定刑。

  近些年来,各地时有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包括致人死亡案件发生,其中很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对相关司法人员处罚过轻,因而难以起到有力警示其他司法人员与遏制刑讯逼供的效用。需要看到的是,司法工作人员掌握着威力巨大的司法权力,如果不能对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力的遏制,难免甚至必然会对民众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权利造成巨大威胁与损害。而且司法工作人员作为专业司法人员理应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公民权利,所以对知法犯法的司法人员理当从严从重处罚。唯其如此,才能使司法权力的行使受到有效的约束,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减少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知法犯法行为发生,使民众的生命权等各项权利得到更为有力的维护与保障。

  另外,像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名被告人这样受到畸轻处罚,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于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挑战。近些年来,包括梁丽案、许霆案在内一些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与民意的强烈反弹,很大程度上即是因为与此同时还并存着对部分公职人员与官员处罚畸轻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像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名被告人这样受到畸轻处罚,或会进一步加重民众对于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能否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的疑虑,会进一步强化民众对于部分司法机关乃至对于法律的信任危机,从而引发深远而严重的潜在危害。所以,各级各地司法机关都应从更为有力地保障民众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维护与提高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及对于法律的信仰出发,对那些包括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在内的违法犯罪公职人员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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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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