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莫让“养鱼执法”自肥权力——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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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晚报:莫让“养鱼执法”自肥权力
2009年12月11日 16:17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哈尔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近日调查获悉,哈尔滨通河县私家小排量车罚款5000元即可“合法”营运一年的情况属实,但通河县将此解释成“扶贫解困”之举,且拉动国家内需。

  只需要交罚款,违法行为就可合法化,如此“养鱼执法”令人担忧。“养鱼执法”并非偶然,在一些享受执法权力的部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说得透彻点,“养鱼执法”是部门利益至上的权力意识在作祟,其实质是权力自肥的一种“创新”。

  “养鱼执法”之所以可怕,其一在于,它是在透支法律的权威性。执法不能等同于罚款,一罚了之的后果是法不责众。对于违法行为,必然依据法律的准绳进行处置,惟此,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养鱼执法”肥了执法部门的自身集团利益,却使法律流于形式,不仅起不到纠错的执法目的,而且对违法行为是一种默认和纵容,必然导致违法行为愈演愈烈,执法混乱的局面难以遏制。

  其二,“养鱼执法”是在削弱执法的公信力。执法的公平公正,是市场秩序走向良性的关键所在,因此执法的刚性不应被漠视。“养鱼执法”传导给社会的是法外情面和利益。执法的底线被人为撕破,致使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更为嚣张与肆意,执法的公信力则荡然无存,这显然与构建法制社会的主旨渐行渐远。

  “养鱼执法”行为的出现,是监督执法制度的缺失所导致。要避免执法部门近水楼台先得月的行为发生,就迫切需要对执法的监督。虽然行政监察对执法部门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这种体内监督往往因为权力的干预,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虽然行政许可法对规范执法有了法律上的明确,但“养鱼执法”的出现说明对权力的进一步监督制约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应将执法监督由体内延伸到体外:一,建立行政执法举报制度,充分发动公众对“养鱼执法”进行举报;二,建立由人大代表组成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养鱼执法”进行有效的监管;三,确保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经费,因为必须承认,工作经费的捉襟见肘也是滋生权力自肥现象的重要因素;四,行政执法部门淡化权力观念,多些服务意识,珍视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以公正的执法取信于民。(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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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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