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信息公布“延迟”,猛于三聚氰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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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信息公布“延迟”,猛于三聚氰胺
2010年01月07日 04:1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三聚氰胺的幽灵蛰伏了一段日子之后,又一次成为舆论焦点。2009年的最后一天,上海有关部门宣布:上海熊猫乳品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标的乳品,已经作为刑事犯罪受到追究。但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问题早在去年4月已经发现,但在之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一直处于“被保密”状态。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被问及为何“不能当时就通报”时,称“那是个个案,司法有司法的程序”。(《新京报》1月6日)此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未能正面回应质疑。

  按这位官员的自述,他也是刚知此案,未必了解详情。但是,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也不能成为乳品问题信息公开被延迟的理由,没有任何理由高于生命健康。

  首先,质监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追究,是两套平行的独立的程序。此案一方面是质量问题,应由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处置,另一方面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刑事犯罪。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各司其职,查处问题产品、及时公布信息,是行政部门的责任所在。《食品安全法》第72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卫生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第82条规定:相关的信息公布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问题乳品涉及千家万户,人命关天,怎么能“被保密”呢?

  其次,公布案情并不影响刑事办案,相反可以及时避免危害的产生。目前上海熊猫的法人代表、总经理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起诉。有业内人士透露,其实他们早就知道了,但是被告知要“保密”,“不能说”。何以不能说?谁又在不让说?本案并不涉及国家机密,行政机关公开案情,并不影响刑事方面的侦查、起诉,相反却可以使无数人的健康免受损害;损害小了,那几个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或可减轻一些。

  更让人奇怪的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相关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保证高层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做出应对决策。但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说“我也刚知道”。如果严副司长没有说谎,就说明即使是质监部门的高官也跟普通民众一样被蒙在鼓里,也可能买到问题食品;还说明已经实施了大半年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制度形同虚设;说明以无数婴幼儿的健康换来的食品监管的教训没有被切实记取。

  8个月来,那些知道内情的有关官员、业内人士,有没有向亲朋好友做过提醒?会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亲人吃问题乳制品,而不制止吗?我想是不会的。既然你们不能容忍身边的亲人受到食品安全威胁,为什么不愿意及时向公众公布真相呢?推己及人,良心所在。“延迟”公布信息,实在想不出一个理由来。

  此次上海熊猫的“三聚氰胺门”里,最可怕的不是一个经典老品牌的自我毁灭,而是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居然得以“延迟”了8个月才被公布。不值得信赖的不止是个别无良企业,政府部门的监督能力更应受到拷问。

  □黑格二(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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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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