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出租车罢运事件:黑车泛滥不是必然理由——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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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谈出租车罢运事件:黑车泛滥不是必然理由
2010年01月15日 09:21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通过去年多次实践,广大出租车司机似乎找到了一条主张自己权益的途径———罢运。1月11日至12日,江苏省盐城市800辆出租车集体罢运;1月4日,浙江省乐清市百余辆出租车集体罢运,两地罢运无不指向同一个问题:黑车泛滥。

  但治理黑车,从2009年年初两部委专项行动的高调开场,到年终上海“钓鱼”事件的告一段落,持续的讨论好像并没有获得解决的良方。2010年伊始,罢运事件依然上演,黑车问题不得不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民众宽容有余认识不足

  黑车问题为何屡禁不止?在交通运输部法律专家委员会成员张柱庭教授看来,根源之一是民众对黑车市场过于宽容,而对黑车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关于这一点,《法制日报》记者1月13日在北京某地区的采访过程中也深有体会。

  记者走到地铁站旁、各大社区外,耳边经常能听到这样的声音:“走吗?10元。”记者当天随机采访了36位普通民众,其中有坐黑车经历的达到23位,11人经常坐黑车。

  大多数受访者表示,能够接受也支持黑车的存在,理由不外乎有三:一是比较同情黑车司机,认为是养家糊口不得以而为之;二是认为黑车比较方便,在短途中,黑车司机的态度比出租车司机要好;三是认为黑车相对便宜,特别是需要往返时。而对于黑车的危害,多数民众仅仅认为对出租车行业存在影响,对自己无害。

  但张柱庭反驳称,黑车危害严重,黑车使用强度很高但不会像出租车一样进行定期检测,导致黑车稳定性和安全性差,容易出现事故;而出现事故后,黑车司机因为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也不懂在紧急情况下的一般急救措施。他举例说,福建一辆黑车发生交通意外,司机和乘客均死亡,乘客家属找车主索赔,而黑车车主表示车是借给司机使用的,与自己无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黑车车主无需承担责任,乘客家属最终可能无法得到任何赔偿。

  部分执法者无暇顾及黑车

  张柱庭表示,黑车难以根治的原因还有证据不好收集、执法理念存在问题等,除此之外,他近期调研发现,黑车打击不力出现了新特点。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一些人在购买车辆时并没有意识到汽车作为消费品的负担,当发现其费用难以接受时自然会产生将其作为生产工具来降低负担。自2009年开始,我国出租汽车行业行政管理体制开始改革,由过去建设、交通、公安等多家管理,逐步变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家管理。但遗憾的是改革的进度参差不齐,在这个过渡阶段许多执法人员关注自己的岗位和前途,无暇顾及黑车问题;还有‘钓鱼执法’事件的影响,许多执法人员担心自己被扣上‘钓鱼执法’的帽子,因此干脆采取不告不理态度。”张柱庭指出。

  他说,黑车危害性有目共睹,必须严厉打击。他建议:一是应当建立一个全民反对黑车的社会环境;二是应当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尽快让执法人员就位;三是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公交优先政策,让乘客愿意乘坐低价优质的公交服务;四是加快出租汽车信息平台建设,实行电话叫车,减少空驶率;五是规范打击黑车的证据和依据,消除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

  罢运事出有因但不合法

  如今,出租车司机们似乎认为罢运是表达诉求的不错选择,从评论来看,很多民众在表达出行不便的同时,也对此行为表示了一定程度的同情,可罢运是否合法呢?

  张柱庭表示,从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来看罢运,不能说没有法律来界定。行政许可法第67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的规定,为我们处理罢运提供了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业的客运行业,无异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因此被许可人客运经营者以及客运从业人员,都有连续服务的义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罢运实质又可以认定是擅自停业、歇业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他指出,罢运者可能存在某种合理诉求,但这些合理性不能成为其罢运的必然理由。政府一方面不能迁就罢运行为,另一方面也必须实实在在解决罢运者的合理诉求。因为政府有关部门打击黑车不力,影响经营收入就罢运,如果这一理由能成立的话,医院和医生也可以认为卫生主管部门对黑诊所打击不力而拒绝救死扶伤了。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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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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