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许霆”:无奈的幸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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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许霆”:无奈的幸运
2010年01月18日 04:03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 马上评论

  媒体持续关注的云南版“许霆案”终于尘埃落定:2009年11月底,云南省高级法院将何鹏由无期徒刑骤改为8年零6个月,日前该判决已经最高法院复核,何鹏已出狱。(1月17日《新京报》)

  何鹏是幸运的,一方面固然有司法制度本身纠错机制的“阳光”照射到其身上的内在因素,但不论对何鹏本人及其家人,还是对媒体和公众,估计一听说何鹏案的结果,首当其冲想到的,还是广州“许霆案”的“倒逼”作用。

  何鹏也是无奈的,与广州“许霆案”相比,何鹏通过ATM机盗取40余万元现金,而许霆的涉案金额高达170余万元,前者通过改判获8年零6个月徒刑,而后者获得5年徒刑,可谓量刑尺度悬殊。这其中,固然有不同时期盗取金额含金量不同以及不同地区标准不同的原因,但仅有这些因素显然不足以导致如此悬殊的量刑结果。

  笔者以为,更为根本的,是在广州“许霆案”中不存在后续追责问题,而云南“许霆案”则较为特殊,因为何鹏已入狱8年有余,如果最后改判刑期低于何鹏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那么其后必将面临国家赔偿问题,而且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还要对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员进行追责和追偿。在某种程度上说,正是这种不难预期的“不利后果”,阻碍了法院对何鹏最后刑期的裁量:刑期与何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基本相符,达到既减刑释放,又各方无责的“多赢”结局。

  其实,何鹏的曲折经历也折射出我们国家赔偿法目前所面临的尴尬境地,不仅“口惠而实不至”,有时还充当个人权利保障的“拦路虎”。既要遵循广州“许霆案”先例,又要不被追责,不承担国家赔偿,是司法机关处理何鹏案的本能逻辑和动机,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一种结果“倒逼”机制。

  因此,可以说,云南“许霆案”的结果(幸运与无奈)正是上述看得见和看不见的两种“倒逼”机制的产物,前者在目前仍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司法以人性化的方式实现公正和保障人权,还需要借助诸多来自体制内外诸如媒体、公众的监督和力量,而后者则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是现行国家赔偿及其追责机制运行的必然结果。显然,这种偶然和必然都不是我们法治建设所追求的,需要从中反思和总结,并完善司法正义实现的体制、机制。

  □刘行(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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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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