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整治短信黄毒 先明确权利边界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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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整治短信黄毒 先明确权利边界
2010年01月21日 10:40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据沪上媒体报道,为配合九部委联合开展的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中国移动上海分公司推出举措,一经发现有手机号码发送黄色短信等不良信息,将暂停该号码的短信功能,并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置。

  如此一来,就产生了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运营商没有获得法律授权,是没有权力对个人通信进行监测和过滤的,为了限定“黄段子”而进行监测,则有违法的嫌疑和可能。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手机信息是技术进步后公民通信的新方式,自然应纳入宪法对于通信自由与秘密的保护范畴。即使短信黄色低俗,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任何机关不得检查;即使涉及上述问题,也只有特定机关依程序方可检查,而绝非某个运营商的“专门治理小组”即可人工核查、逐条过滤的。可以说,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的权利边界是明确的,运营商此举,无疑是对宪法权威的一种挑衅。

  黄毒成灾,打击势在必行。动用如此多公共资源进行整治,必须有重点方能有成效。重点不应是“会诊”何谓“黄色淫秽”,而是那些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传播。如对未成年人发送黄色低俗信息,又如有性骚扰意味的信息等,当然这需要利益受损方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性骚扰者等的积极举报。

  至于纯粹出于自娱目的在朋友圈内以黄色低俗短信互发的行为,是否也应予严厉打击则实在值得探讨。虽然不能以没有被害人为由,否定其应受负面社会评价,但可以明确的是,当行为既不符合犯罪构成、也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时,任何对权利的限制都是没有理由的侵权行为。

  有关淫秽物品的法律法规在设定时即已植入了道德伦理的追求。我们希望公众具有健康的文体生活,但面对乐于以阅读低俗短信为休闲方式的人群,就一定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予以揭露,并对他们进行准行政处罚式的权利限制么?宽容,本身就是一种美好的道德。

  红色短信值得提倡,黄色短信应予谴责。但如果都只是在道德层面,就应仅用道德手段。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 李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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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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