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要发展,旧区要改造,居住条件要改善,实现共赢,少不了“阳光透明”;要“阳光透明”,就需要动迁户“主动”而非“被动”介入——终结“被拆迁”,关键是让动迁户既有“表达权”也有“表决权”。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意见,其中哪些制度设计与“被征收人”的“核心利益”密不可分?昨天(2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7种情况属于“公共利益”
动拆迁,究竟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征求意见稿列举了7种情况属于“公共利益”,包括——
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此界定“公共利益”,意义何在?“近年来,不少地方把所有的动拆迁项目都贴上‘公共利益’标签,以致不论何种性质的拆迁项目都可以凭借政府的强制力作后盾。”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说,这使得被拆迁人相对于政府和开发商均处在“需要服从”的地位。
同时,由于动拆迁主体不明,动拆迁项目性质界定不清,混淆公益动拆迁和商业拆迁,“开发商往往躲在政府背后,以‘国家建设’为名谋取商业利益。”孙洪林说,全国各地发生的大多数“暴力拆迁”都是由开发商所为,但导致的却是公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危机”。
“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7种情况属于公共利益,能有效防止开发商以‘公共利益’为幌子,或明或暗地将一己私利凌驾于法律之上,任意侵害公众利益。”孙洪林说,值得注意的是,旧区改造引进商业操作,那只是手段问题,不能改变公益拆迁的性质;但如果旧区改造的目的或者结果是为了商品房开发或其他商业用途,则不属于公益拆迁,不能采取公用征收的拆迁方式,只能采取市场经济的办法,按照民事交易的方式操作——主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自愿、公平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90%”和“2/3”引人关注
征求意见稿中有2个数字引人关注。
第13条提出: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25条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要超过2/3方可生效。
“一个基本判断是,旧区改造后居住条件不会越改越差,老百姓也都想改善居住条件,但政府是否因此就自说自话实施动拆迁?”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载养说,事实证明“自说自话”行不通,不少地方的动拆迁矛盾突出正是因为动迁户没有“发言权”。
征求意见稿对“90%”和“2/3”的明确规定,正是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保障。“实践证明,这种对个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会大大激发被征收人的参与热情,推动旧区改造。”张载养说。
去年,本市在浦东、卢湾、杨浦等区试点动迁新机制,新机制充分赋予居民“话语权”。到底走不走,90%的居民说了算;补偿方案到底怎么定,还要听2/3“多数意见”。去年12月5日,卢湾区启动115街坊(东块)动迁。当天,1370户居民中超过500户居民签约,签约率达到36.98%,创下本市试点动迁新机制后“首日签约率”的新高。今年1月10日,这个地块的签约率已为66.67%——能在短时间内实现2/3的目标,正是因为“阳光动迁”实践了对居民意愿的充分尊重。
“90%和2/3的‘高认同率’保障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避免了‘政府好心办好事居民却不领情’的尴尬。”张载养说,化解动拆迁矛盾,法律要充分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要双赢,实现被征收人的“表达权”和“表决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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