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9日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赔钱减刑”、“花钱买命”,民间俗称拿钱塞窟窿,用坐牢抵大部分罪,用钱填掉另一小部分罪行的坑。这种情形,其实英美等海洋法系的国家也存在,甚至更为普遍。
从我国国情而言,“赔钱减刑”、“花钱买命”更具土壤,中国最讲究法律服务于社会的现实价值,强调权利救济和矛盾最小化,注重结果正义。而且中国是大陆法系,不重循例判案,以百姓话语来理解,便是搁平即为公正,“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也是可行的。这与纯粹的但也冰冷的法律价值有矛盾,但却相对可慰藉被害人一方。在现实社会中,被害人一方,往往是死者死矣,而生者生存更为艰难,能图到“赔偿”这一头,算是鸡飞蛋未打,也是好的,这是现实民情。对犯法的被告方,也因能图到“活下去或者减刑的希望”而赔偿积极。
但这种操作,目前让人忧虑的有两点:一是有适用过滥甚至是诱使富人犯罪的客观效果,使“不就是赔几个钱吗”的叫嚣屡现,极大地损害公平正义;二是程序难以保障正义,加上长期的判决执行不力,结果是既让法律受伤,同时弱者也没能受益。
因此我们说,将赔偿与量刑挂钩,确实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先得培育好让这种制度设计在执行中不走样的现实土壤。最高法明确“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这种厘清,非常及时而必要,但更重要的是,要盯紧司法腐败。不能让最高法的宏观思路被“下有对策”所肢解,所冲销,不能让“赔钱减刑”、“花钱买命”被操作成富人违法者与司法蛀虫的交易。(杨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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