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廉洁司法需防“禁久自弛”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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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廉洁司法需防“禁久自弛”
2010年02月21日 08: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施行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广大法院干警严格遵守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发生明显变化,司法不廉、司法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但是过去被遵守和执行得好,不等于永远被遵守和执行得好,我们必须防止禁久自弛,时间长了被淡化和削弱。

  禁久自弛的主要原因,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认识问题。一些法院对“五个严禁”规定认识不到位,直接导致贯彻执行过程中“雷声大,雨点小”,甚至“老打雷,不下雨”,具体措施不具体,针对性太空、时效性太短、适用性太泛、标语性太强。其次是执行力问题。有些领导不能正人先正己,不能身体力行,甚至置身“禁”外,不在“令”中。第三是监督问题。其实这也是一个执行力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执行力的保障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监督主体形同虚设、监督网络不健全。

  人民法院“五个严禁”既是法官职业的绝对底线,更是党纪条规的具体化,其约束效力绝不止于一时一事或某个阶段某种现象。因此,为阻却和杜绝禁久自弛的怪象惯性,我们至少必须坚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坚持“五个严禁”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如果一个法官,一个法院领导干部,“五个严禁”都坚持不了,还谈什么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最基本的东西都守不住,还谈什么价值追求;最起码的要求都做不到,还谈什么公正廉洁或者司法活动的公信力。无论是事出有因,接受了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还是心存侥幸,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了不正当交往,你能说你心中的“三个至上”没有动摇?只要你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无论是以行政管理为借口,还是以上下级关系为幌子,或者仅是以同事身份出面,凡是为禁令所限行为,你都是在思想动机上出了问题或者要出问题。要把“人民法官为人民”宗旨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到“五个严禁”上来。无论法官手中的审判权,还是执行权,无不来自于人民。为谁掌权,为谁服务,权为谁所用,利为谁所谋,这是关乎每一个法官的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只有情为民所系,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违反禁令之害,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我们才能远离诱惑。既不会被别人击倒,更不会被自己打败。

  第二,在“禁”字上健全措施,确保令行禁止。譬如说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就“徇私舞弊”的基本情形作了明确界定,但正如所有的立法活动一样,尤其是在禁止性规范方面,都不可能穷尽周延。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紧密结合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就禁止情形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尽量不留空子或少留空子,积极主动防止疏漏,尽量避免贯彻执行中的过失。另一方面,构建起禁止性规定科学权威体系,“五个严禁”要求我们做到的,必须做到。过去的一些规定中凡不与“五个严禁”相抵触的,同样要遵照执行。审判纪律和党的纪律中有规定的,必须从其规定。始终坚持以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管物。

  第三,在“严”字上狠下工夫,务求实效。一是要求要严,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干部必须做出榜样,法官必须严于自律,坚持禁令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可降格以求。二是措施要严,要充分发挥教育的、管理的、行政的、经济的等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在事前预防、事中整改和事后惩戒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监督要严,监督阵地要前移,监督位置要有权威,监督渠道要构成网络,监督主体要形成合力,监督程序要常态化、制度化。四是查处要严,不护短、不遮丑、不掖私、不藏邪。就是要让见不得人的东西见人,见不得阳光的东西晒晒太阳。虽然不能搞杀一儆百,一棍子打死,但绝不可姑息养奸。出了问题就必须处理到位,没出问题也必须头悬利剑以示警醒。

  唯此,方能禁久而不自弛。 朱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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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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