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选举权是一切民主权利的“母权”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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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选举权是一切民主权利的“母权”
2010年03月09日 09:5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就修改选举法草案做说明时称,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亦说,“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段论述被普遍解读为提出了民主权利的“五权”概念。与后四项晚近几年才进入公众视野的民主权利概念相比,选举权其实早就为人们所耳熟能详,今年两会高调纳入公民民主权利谱系,且居于首位,意义深远。

  其中缘由,当可用选举权之重要性来解释。选举,是民主的源头,选举权,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石,堪称一切民主权利的“母权”,这些都是无需赘言的政治常识。强调这一常识固然体现了执政者对于民主的认同,但更多传达的应当是改善选举权实践生态的清晰信号。

  目前,公民选举权运用最为频繁的领域是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我们远超许多国家的高参选率,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已在我国得以实现。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在高参选率掩盖下的形式主义、权力操纵等选举弊端,已经严重伤及公民的选举权利和政治热情。

  这样的现状,当然与选举制度不尽完善有关。从历史上看,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实现程度与国家政治民主化、现代化进程相伴相行,并具体反映于选举法律的不断变动。1979年出台的《选举法》已4次修改,历经三十年时光流转,渐次拓展开了更加民主、更加开放的选举制度空间。在此次人代会上,《选举法》还将进行第5次修改,其核心变化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平等性,正是选举权普遍性之外的又一重要原则,至少在制度层面,这可以视为保障公民选举权、推进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历史拐点。

  但是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对于城乡“同票同权”之类的制度变革,恐怕还不能过度乐观。与选举制度的点滴改进相比,更为紧要的也许是如何真正尊重既有的选举权制度设计,并使其在民主的轨道上真正运转起来。与保障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相比,更为迫切的也许是如何捍卫选举权的真实性、有效性。

  应当看到,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地方选举失真等不正常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选举权受到不当控制和压抑有关。比如,在候选人提名环节过于浓厚的“指选”、“派选”色彩、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缺乏知情和沟通所造成的隔膜,竞争性不足的选举生态,颇遭诟病的“官员代表”、“老板代表”现象,乃至“用脚投票”的厌选心理……选举制度的改革还需做出的努力是,杜绝过度迷恋政治威权的治政理念,防止权力之手干预民主政治领域。

  此次选举法修改,对于促进选举的真实、有效,有两个举措,包括“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这些举措未来是否能不折不扣地执行,仍将是一个考验。

  “我们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这是温总理在今年两会上的另一段重要论述。于此背景下,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切实保障人民选举权将成为未来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切入口,而且也将决定其深度、广度乃至成败。

  “要让人民更有尊严”———温总理所说的“人民的尊严”当然不仅仅是指吃饱肚子的尊严,也是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尊严,这也是切实保障一切民主权利的“母权”———选举权的意义所在。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曾经指出:“从历史上看,民主的发展总是与对权利的尊重同步前进的。”基于我国的政治现实,保障人民选举权的核心就在于,进一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选举环境,使公民能够进一步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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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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