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强拆命案岂能删略法律正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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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强拆命案岂能删略法律正义
2010年03月20日 03:52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3月初,武汉年近七旬的“钉子户”王翠云死在被掘开的土坑中。媒体以“武汉七旬老妇被活埋”“现场警察见死不救”报道此事,引起舆论哗然。而当地官方称,这是一起“意外事故”。目前,涉案的一名现场拆迁负责人和铲车司机被警方刑事拘留,死者遗体已火化安葬,按当地政府说法“此事正在妥善解决”。

  何谓“妥善解决”?其实就是有关方面与家属达成善后协议,以5套房和60万元“买”下个“息事宁人”。钱真是个好东西,它总能在强拆命案发生后第一时间出来,安慰受害人家属的情绪以避免事态扩大,于是官方认定为“意外事件”的过程就非常顺利,最终进入公权力早已设定好的“妥善解决”程序中。

  这样的“套路”让人一点都不陌生。电视剧《蜗居》中,“钉子户”老太太因强拆丧生,不就是因为善后的赔偿而得到“妥善解决”吗?只不过电视剧最终宣扬了法律正义的实现,而现实中法律正义总处于被删略的险境。

  我们当然没有理由责怪受害人家属,对于以命抗争只为些许房屋补偿的他们,接受善后协议也是不得已的“最佳选择”。但作为公众,我们必须要追问:难道只要受害人家属接受协议,命案中的真相调查和法律责任追究就可以删略?司法部门就可以枉顾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案远未“妥善解决”。对于老人被活埋,之前媒体披露是被人重击摔入沟内再被铲土活埋,如此便明显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后依据目击证人魏英奎的证词,是她“自己下到坑里”,“这时铲车上的司机挖了一铲土,就把她埋了”,这在法律上也已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呈现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即便司机铲土时没有看到土坑中有人,根据当时的天气、地形以及受害人是一个年老体弱、手无缚鸡之力的古稀老人等状况,其行为也涉嫌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再即便按照黄陂区官员的说法,老人是“被坍塌的浮土顺势给压住了”,可先前的拆迁行为也自然产生随后的救助义务,拆迁人员未及时施救也可构成不作为犯罪。

  虽然上述分析只是依据不同情况所作的法律推断,但与简单地定性为“意外事件”相比,该起命案涉嫌犯罪的可能性显然更大,司法部门有充分的理由进行立案调查,但目前警方刑事拘留的理由却只是“强制拆迁”,不免让人生疑。而在我们突发事件的处置习惯中,类似强拆命案往往一开始就被提高到“公共危机”层面,由地方政府协调公检法统一处理,为了避免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的出现,妥善安顿受害人家属成为应对的中心,事件中首要的法律调查和司法程序的启动随之退居幕后,政府处置的社会效果取代了法律正义的实现。

  死者长已矣,来者犹可追。对于生活在公权强盛时期的公民而言,强拆命案后的善后补偿无法代替法律正义的伸张,因为我们赖以有尊严生活的环境,不是确立在个案中具体利益的弥补上,而是建立在普遍性的法律正义伸张上,因为它比阳光还要有光辉。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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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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