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绝对没有“媒治” 不必自我拔高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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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绝对没有“媒治” 不必自我拔高
2010年04月16日 16:01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的北京青年报每日评论版,重点关注栏下有一篇《“媒治”应成为法治的一部分》长文。“媒治”的提法很新颖,吸引我拜读了几遍。下面请读者也读一下此文的开头和结尾,大致可以知道所谓“媒治”说的是什么东西。

  开头:最近,媒体曝光河南固始县“行长酒后猥亵女子”事件后,涉事行长和袖手旁观的副县长受到处理;湖南郴州儿童医院用工业氧气替代医用氧气曝光后,相关负责人连夜受到处分。央视《新闻1+1》节目评论说,媒体监督推动公共事件迅速解决,是一种“媒治”,从人治到“媒治”是进步,但从“媒治”到法治还有很长的距离。

  结尾:“媒治”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成熟完备的法治离不开坚强有力的“媒治”。只要不断夯实“媒治”的基础,相信真正建成法治之日不会太遥远。

  我们的社会,人治是有的,法治也是有的,但是绝对没有“媒治”。媒体只是社会公众舆论的一部分,反映公众批评意见要求呼声等等的一个平台、一种媒介、一个工具而已。除了媒体之外,公众舆论还可以有很多种表达渠道和方式。随着社会群体利益的多元化,媒体上出现的公众舆论也日益凸显出一个世界、多种声音。只要不是危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诉求,我们的媒体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丝毫不能表示凡是媒体上传播的公众舆论,就百分之百正确,就是绝对真理,就是治国依据。因此,生造出来一个“媒治”,极有可能带来“多数人暴政”的后果。国外有所谓“第四种权力”的说法,但始终未能成为主流,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只承认法权,法律的权力,依法授予的权力,所有权力的运行都必须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与法律平起平坐。当然,打进法律内部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也是不能允许的。我们根本不可能设想,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进程中,中间加上一个“媒治”。

  的确,很多社会问题一经媒体曝光就得到迅速解决。但这不属于“媒治”,而是“众人治”,社会公众在了解事实真相后,对有错误的人和事施加法治压力的结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媒体曝光的问题,同样是迫于公众舆论压力下的依法履行职责。本周媒体连续曝光深圳“公务员申请保障房”事件后,据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迫于压力,已经有个别申请人因条件不够主动退出公示。也有部分公务员退出申领。例如被媒体曝光的石某,因为怕影响在法国读书的孩子,已经退出申请。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种所谓“媒治”。其实,从根本上说,这是公开、公正、公平的保障房法律制度一旦被公众掌握,少数人迫于压力不敢以身试法。倘若保障房制度没有法律效应,是软棉花捏的,大概再坚强有力的“媒治”也会“没治”。

  媒体要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在法律的框架内尽职尽责,遵守一切法律规定,不必自我拔高到“媒治”。我们要推动社会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自己应当首先进入法治轨道,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不存在“媒治”,而是“治媒”,依法治国,依法治媒。苏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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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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