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用假拘留证牟利暴露羁押制度缺陷——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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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用假拘留证牟利暴露羁押制度缺陷
2010年05月06日 16:38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河北灵寿6名农民不符合羁押条件,但依然被警方收押,缴纳保证金后才获释。随后他们发现警方出具的拘留证为假,根本没有原始存根。更令人震惊的是,很多公安局都有两本刑事拘留台账,一本应付上级检查,一本用来“灵活执法”,这已是公安系统内部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在普通公众看来,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情,不仅要有犯罪嫌疑的证据,而且还要经过十分严格的程序,不能想抓就抓,想放就放。然而,当人们看到河北灵寿县公安局竟然用假拘留证牟利,刑事拘留不再是顺利破案、维护社会安定的保证,而变成某些公安机关手里的“摇钱树”,成为它们获取灰色利益的工具和手段时,刑事拘留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已荡然无存,只剩下恐惧和害怕了——某天自己会不会也成为“猎物”?

  “假拘留证”假在何处?这要从法律规定的程序方面去衡量,一般人从外观是看不出来的。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定执法机关,它的任何执法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由有执法权的人员来执行。而履行法定程序和符合法定条件,都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文书来体现并作为必要载体,一来便于当事人维权,二来方便接受监督。对于刑事拘留而言,拘留证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不仅要求由相应的公安机关及其负责人签发,而且还要求留有存根及一定数量的正副本,以便执法机关入档和羁押机关留存。没有存根的拘留证意味着“体外循环”,可以随意处置,无法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根”的拘留证就是“假”的。

  正因为不留存根,可以随意处置,无法查证,无法监督,所以“假拘留证”才能成为一些公安机关敛财的工具。正如“业内人士”透露的那样,由于有了“无存根”台账,“抓人和放人都可以收钱。发生纠纷后,当事一方希望把对方抓了,你需要送钱打点吧;被抓进去了,想出来,你还得花钱。如果能控制了这本台账,就可以抓放自如。反正又不备案,造假被发现的机会太小了。”

  用假拘留证牟利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它已涉嫌严重的滥用职权,甚至有让执法权“黑化”的倾向,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私人财产权,而且严重损害公众的法律信仰,损害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正形象,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后果是极其可怕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极端恶劣的现象?在我看来,“用假拘留证牟利”再次暴露了我国羁押制度的缺陷。假拘留证的盛行,根本原因在于开具刑事拘留证的整个流程都在公安系统内部,而且是同一公安机关内部循环,接触存根的只有法制科的人和局领导。这意味着,公安局领导只要控制一个内部部门就可以完成用假证拘留的全部程序。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和严重的经费短缺压力下,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很难做到 “廉洁自律”。看来,只有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羁押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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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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