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文强定死罪不存在“量刑偏重”问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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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家:文强定死罪不存在“量刑偏重”问题
2010年05月22日 04:2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10年5月2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文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新社发 许康平 摄


 

    5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对重庆市原司法局局长文强涉黑案进行二审宣判。二审宣判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图为数十名市民在法院外放起鞭炮庆祝。 中新社发 银雪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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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文强涉黑案件课题组组长、法学院副教授刘湘廉表示,文强的死刑判决不存在“量刑偏重”的问题。

  他说,根据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量。

  他说,文强作为司法系统的高级官员,大量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尤其是在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的财物后,不但不履行法定职责,反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如,在明知王天伦犯罪组织因“涉黑”、其骨干成员犯下命案,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挠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办,致使已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达两年多,造成严重后果。“这些行为的后果是严重的,直接毁灭司法的公信力,严重破坏执法机关的正面形象。”

  他说,文强被判处极刑,在维护老百姓对司法的信任,维护政府公职人员的形象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老百姓在宣判后放鞭炮等行为,是人们正常的情绪宣泄,也反映出人们呼唤正常法律秩序回归的迫切愿望。

  他说,文强到了后期,已经人格分裂成“双面人”甚至“多面人”,一方面讲廉洁,一方面接受贿赂;一方面从警,一方面“庇黑”。分析文强的堕落轨迹,一方面是文强的个人原因,一方面是社会和制度的原因。

  他说,文强案是值得深入解剖的标本性判例。文强的人生起伏,值得手中握有公权力者警醒,“一定要异常谨慎地面对自己手中的权力,绝对不能滥用,否则,最终将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他说,对权力运行的约束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

  从个人角度看,必须想办法克服人性的弱点,管住自己的欲望。否则,不管你以前有多么突出的成绩,只要触犯法律,用手中的权力腐败,迟早会被绳之以法。

  从制度角度看,我国的权力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很多监督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一些监管手段不够有力,老百姓、媒体的社会监督不够有效。

  他曾亲眼目睹重庆市公安局前副局长彭长健在讲台上大谈品行问题,落马后查明的事实显示,彭长健在此前后,却有着种种违法行为。“官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如何才能取得实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规避官员教育人在心不在、警示教育没有触及灵魂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记者 田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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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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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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