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6日电 重庆市一中院23日对广东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香港《文汇报》日前刊文《异地审官 防干扰 断人脉》,引述清华大学专家分析说,陈案案情重大而启用异地审理,可有效排除权力干扰和社会人际关系网干扰。
文章摘编如下:
陈绍基受贿案23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此间人士注意到,陈绍基出生和籍贯皆在广东,且自大学毕业至案发前一直于广东工作,而缘何要在重庆接受审判?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所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接受本报访问时指出,这是由于陈案案情重大而启用的异地审理,已经是内地审理贪腐高官案件的一种司法常态﹐可有效排除权力干扰和社会人际关系网干扰。
据介绍,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首从辽宁“慕马案”开始。有关方面在查办“慕马案”时,发现贪官马向东老婆利用关系网干扰办案,为切断他们的关系网,对“慕马大案”实行异地管辖和审理。而在这之前的许多高官腐败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审判。
异地审理的近年最典型案例是陈良宇案,陈良宇是在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还有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也是在异地审理。(刘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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