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2日电 《澳门日报》22日发表社论说,近年来,内地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违法乱纪时有发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成为这些人的护身符和挡箭牌,成为维护特权和摆平一切障碍的工具。其影响之恶劣,足以引起人们的警醒。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决不应、更不能遇到“特殊群体”就失效。在法治社会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仅没有“豁免权”,更应成为执行法律、尊重法律的典范,一旦犯法,只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仍可对其绳之以法。
文章摘录如下:
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用三百四十张白条侵吞公司三千多万元资金,警方提请逮捕时,检察院考虑其人大代表身份,认为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和原告过去又是好朋友,希望能自行调解。广东省检察院与公安厅研究后,发文要求对其刑事拘留,可此时犯罪嫌疑人已潜逃。针对这一事件,广东省检察院表示,石育清涉案金额实为一百二十三万元,一旦公安机关抓获石育清,检察机关会及时按照法律程序对其依法批捕。
石育清是梅州市、兴宁市、黄陂镇三级人大代表,同时还是梅州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一九九九年,金兴公司成立后,在进行梅州兴宁市兴田一路、团结路等拆迁改造项目时,借贷资金一亿多元,拥有了大量流动资金。就在金兴公司生意热火朝天的时候,公司其它股东清账时却意外发现,金兴公司三千多万元的资金不翼而飞。这笔失踪巨款,让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现在,金兴公司的几十名员工都已被遣散,曾经风光无限的企业名存实亡。梅州市警方调查发现,从一九九九年到二○○七年,石育清用三百四十张白条支取了三千多万元,用来买名车、别墅等。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石育清是合理合法的。首先是石育清的犯罪事实已被认定;其次是人大代表并不享有“刑事豁免权”。但这一提请逮捕的请求却未获检察院批准。据梅州市检察院上报的材料中称,未逮捕石育清是因为其社会危害性不算特别严重,考虑到保障企业平稳发展的需要,及石育清是人大代表不会出逃,希望和解而决定采取宽严相济的工作思路。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但上述规定只说明逮捕人大代表需要一定的程序,并不表示人大代表涉嫌犯罪就可不予追究,“人大代表”的身份决不能成为犯罪的保护伞,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大机关报告,而不是认定“无逮捕必要”。
从本案情况看,犯罪嫌疑人石育清符合必须逮捕的法定情形。首先,该犯罪嫌疑人已被认定有犯罪事实;其次,其涉嫌罪名足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任何强制措施前提下,检察机关断言“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有失检察机关司法信用的尊严。人大代表也是人,检察院凭何就认定其不会出逃?石育清的出逃就是最好的证明。
人们不禁要问,倘换成是普通民众犯下同样罪行,公安部门还会不会这么三思而后行?应该早就“抓起来再说”,检察院也马上会作出批捕。但面对一名人大代表,检察机关就“慎重”了。不仅被石育清头上的三级人大代表的光环所震慑,且在固有的“刑不上大夫”思想影响下,使得检察院的执法变为有选择性的执法;强势群体被列为可协调解决的范围,弱势群体才是执法对象,这实在是现代社会的悲哀。
近年来,内地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违法乱纪时有发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成为这些人的护身符和挡箭牌,成为维护特权和摆平一切障碍的工具。其影响之恶劣,足以引起人们的警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决不应、更不能遇到“特殊群体”就失效。
在法治社会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仅没有“豁免权”,更应成为执行法律、尊重法律的典范,一旦犯法,只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仍可对其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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