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网络诽谤案遇困境引发中国社会关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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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介入网络诽谤案遇困境引发中国社会关注
2009年11月26日 21:30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地处中国西北的陕西省的首例网络诽谤案24日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韩兴昌有期徒刑一年,韩兴昌和他的辩护律师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这起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始于西安鑫龙公司副总经理韩兴昌与汉中万邦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韩遂于2008年5月至6月期间先后在网络上发帖攻击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并拉横幅堵塞政府机关、万邦公司进行上访。

  这一网络诽谤案自2008年6月30日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立案调查起,因自诉案件公安部门该不该立案、检察部门该不该公诉等问题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审理之前,陕西省公安厅接到鑫龙公司控告后经调查认为汉中市公安机关违法,并督查建议撤销案件,释放韩兴昌。陕西省委有关部门在鑫龙公司上访材料回复中也称,已要求汉中警方纠正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对这一网络诽谤案公安机关该不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该不该公诉执法看法不一,一些法学专家在论证后也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北京的樊崇义、卞建林等8名刑诉法专家论证认为,从诽谤内容上看此案并不构成诽谤罪。即使构成诽谤罪,也不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之例外情形。

  北京的高铭暄、赵秉志等8位刑法专家则称,这起诽谤案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传播,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对生产经营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之例外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应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目前中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网民数量大幅增长,网络诽谤案时有发生。公安机关该不该立案抓人侦查、自诉案件该不该公诉一直以来都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基层公安民警李峰说:“立案侦查,公众指责我们乱作为。但公安机关不受理报案,要求被害者到法院提告,又往往遭到公众指责公安机关不作为。面对网络诽谤,公安机关真的有点无所适从。”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廉高波认为,网络诽谤案之所以引发关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所以屡屡遭遇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两难的尴尬,主要因为目前网络诽谤在中国并没有单独定罪,执法部门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规定处理网络诽谤案“还有些宽泛和不够完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陕西律师王洪说,诽谤罪首先要有捏造事实的情节。但是由于网络是新生事物,目前中国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查清网络举报真实与否,是属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

  王洪说,诽谤罪另一要件就是传播散布谣言。网络的兴起使诽谤的方式不再局限于口头和贴大字报,上网发帖使谣言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对当事人伤害加重。但是面对网络诽谤,当事人却没有能力查清发帖者并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而法律尚未明确公安机关调查并提供证据的职责,公安接到报警不立案是不作为,立案调查又可能被认为是乱作为,造成了公安面对网络诽谤两难的困境。

  廉高波指出,由于缺乏细化的司法标准,尤其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执法弹性空间较大,一方面可能导致一些人利用公权力打压网络监督,堵塞民意表达渠道的畅通;另一方面也可能束缚网络诽谤罪办案人员的手脚,反而使网络成为诽谤者的“避风港”,使网络诽谤愈演愈烈。

  法律界人士表示,相关法律应该尽快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网络诽谤案中的职责,公安机关在群众无法调查取证报案后应该提供侦查取证的法律帮助,根据诽谤案产生的社会后果,建议群众自诉或者移交检察机关公诉。同时,细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司法标准,减少执法弹性空间,为网络监督提供良好环境。(记者 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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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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