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电视机三个"出生地" 产地非故意标错不属欺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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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台电视机三个"出生地" 产地非故意标错不属欺诈
2009年11月23日 16:05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前不久,许先生在某超市看中了一款32英寸的液晶电视,价格、款式、品牌各方面都很称心,但是他在商场的标价签上却看出了问题。这款产品的标价签上标注的产地是“苏州市”,而在产品旁边标注产品各项主要技术参数的技术导轨卡上标注的产地却是“广东”。买回家却在说明书上发现产地竟然是“上海”。同一台电视机,竟然有三个“出生地”,这让许先生顿生疑惑。

  一台电视机三个“出生地”

  据许先生介绍,他当时在商场就对电视机的产地产生了疑问。于是询问商场促销人员,对方告知他,产地是在广东。许先生对广东的产品是信得过的,最终还是买下了这款产品。回到家后,对此问题还是不放心,他查阅产品的说明书,又查看了商品的包装箱,想确认一下,生产厂家到底是在哪里。没想到在说明书和包装箱上标注的既不是广东也不是苏州,而是上海市田林路某号。这下把许先生搞糊涂了。到底这款产品在哪里生产的呢?

  许先生向超市查询,对方告诉他,这款产品既有苏州的也有广东的,许先生买的是广东生产的。而许先生向电视机公司打电话查询,对方告知他这款型号的产品是苏州生产的。打了一圈电话,品牌商和销售商说法各异,究竟以哪个为准?许先生不仅没弄清楚究竟他所买的液晶电视是哪里生产的,反而被搞得一头雾水,无奈之下,只好投诉到消保委要搞个明白。

  产地非故意标错不属欺诈

  闵行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超市和该电视机品牌公司,最后确定这款产品原先是在苏州生产,后因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将这款产品转到广东,委托另一家公司生产。为什么明明在广东生产,在产品说明和外包装上却都未出现实际生产者的名称?专家解释,许先生购买的产品是通过代工生产方式制造生产的。在委托加工的情况下,除标注自身企业信息外,是否披露实际的加工制造者,委托方可以自行选择。这有利于委托方保守商业秘密。因此品牌所有者贴牌销售产品,很少会在产品标识上标注OEM制造商的信息。然而,同一品牌的商品,生产的产地、厂家不同,其价格、质量等是存在一定差异的,这是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的一个因素。在消费者具体询问商品的实际生产信息时,品牌商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商场错标产地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区消保委表示,具体分析超市“错标产地”的实际情况,其一,在该款产品错误标价签的旁边,商场同时张贴了该款产品的技术标签,上面正确标注了产品的产地,而且技术标签所使用的字体远大于价格标签;其二,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曾向商场工作人员询问产品的产地,得到了正确的答复;其三,该款产品原先确实在苏州市生产,近期转到广东,这一点得到了电视机品牌公司的证实。因此可以基本排除超市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但是,商场和厂商同时存在的管理疏忽,的确侵犯了许先生的知情权。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对产品作退货处理,并对消费者适当补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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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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