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把"网络推手"当商业广告管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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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妨把"网络推手"当商业广告管理
2009年12月08日 16:49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互联网络上广泛流传的在美国总统奥巴马上海科技馆演讲现场,与奥巴马同时出现在镜头中,引发关注的黑衣女郎视频,是由专业人士精心拍摄的资料,目的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商业化炒作。熟悉内情的人言之凿凿,当事人聘请了幕后策划专业团队,酬金为20万元。

  假如消息属实,那么,这又是一起互联网泡沫事件。笔者认为互联网泥沙俱下,对于这种互联网推广行为不值得大惊小怪。中国有句俗话,见怪不怪,其怪自败。如果社会公众能提高免疫力,及时发现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把商业性的推广行为与新闻传播行为区分开来,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那么,类似互联网推广的效用就会越来越小。反过来,如果过分炒作互联网推广成功案例,或者,上纲上线,对网络推手制造的明星大加讨伐,无情地批判,那么,不但会提高其知名度,而且会让更多的人趋之若鹜。

  互联网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信息传播平台。其中既有被动的信息接受行为,同时也有主动的信息传播行为。互联网无障碍的传播属性,使得一些人利用公众的好奇心,在互联网上达到他们在其他新闻媒体上达不到的目的。互联网信息浩如烟海,即使出现个别炒作现象,也不值得大惊小怪。关键就在于,其他新闻媒体譬如报纸、电视、广播不能跟风而上,不能为了迎合某些低级趣味而推波助澜。如果其他新闻媒体置之不理,或者,互联网的使用者对这一类事件缺乏兴趣,那么,这些商业化的炒作行为就会逐渐地销声匿迹。

  互联网的无边界特征,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络缩短了彼此的距离,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看客,每个人也都可以成为新闻事件的参与者;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互联网具有放大器的功能,个人的无意识行为经过互联网络传播,可以变成公众的无意识行为。这就好像在熙熙攘攘的广场,如果一个人仰天观望,那么,很多人就会不自觉地抬起头来,仰望天空。互联网的所谓推手正是利用这种公众的集体无意识,不断地输送有关信息,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一起,从而达到新闻炒作的目的。但是,当人们回过头来,彼此相望的时候,他们一定会为自己的无聊举动哑然失笑。

  所以,只要这些互联网的推手不涉嫌欺诈,没有采取违法行为榨取别人的钱财,那么,我们应该将其视之为普通的商业广告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网站从事广告经营,必须办理有关广告经营登记手续。而网络推手利用这种特殊的手段从事推广活动,广告管理机关一般不加以干预。

  不过,每个互联网的使用者除了接受法律的检验之外,还必须接受市场的检验,接受公众的道德评判。假如这种商业化推广行为,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或者构成对公众的欺骗,那么,公众会以自己的方式表达不满。许多互联网的推手之所以折戟沉沙,就是因为他们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实力,过低估计了互联网使用者的智力。

  笔者建议我国尽快修改广告法,对这种特殊的商业推广行为加以规范。我国广告法的修改已经触及到广告的参与者和表演者,试图通过加重广告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现在看来,今后我国广告法还应该对这种主动设置议题、利用公众的好奇心、从事商业推广活动的行为加强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少数人通过互联网混水摸鱼,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笔者不反对商业推手,但是绝对反对商业欺骗。对于那种垄断话语权,或者借助于互联网主导权,不断吸引公众注意,从而达到商业目的的行为,一定要制定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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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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