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电视购物有法可依 消费者可无条件退货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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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电视购物有法可依 消费者可无条件退货
2009年04月13日 16:19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日本没有专门针对电视购物的法律,但电视购物却有法可依。《关于特定商业交易的法律》(下简称《特商法》)中对上门推销、通讯销售及电话推销等6种商业交易形式进行了规范。电视购物属于通讯销售的一种,所谓通讯销售,即通过媒体介绍商品,消费者通过通讯手段订购的购物方式。

  由于电视购物属于异地销售,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交易顺利有序地进行,《特商法》规定通讯购物的广告信息必须完整、禁止虚假广告、禁止违背消费者意愿销售、禁止未经同意向消费者发送电子邮件等。

  依据《特商法》,电视购物的广告要包括商品价格、邮费、其他费用、支付时间与方法、送货时间、商家名称、地址和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申请有效期等。在预付款交易中,如果未能按约定时间发货,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书面材料,表明到款数额、到款时间、能否继续交易等,在无法交易的情况下必须立即返款。

  广告与事实不符或让人产生有利于商品的误解都是《特商法》所禁止的。厚生劳动省曾经因为美容、健康商品的宣传问题多次向商家提出警告。如电视购物若播放使用者谈感想的画面,一般都会打上“个人感受,并非介绍效果与功能”

  或“效果因人而异”的字幕以避免纠纷。另外,如果宣传商品治病、防病不仅违反《特商法》,还会触及《药事法》、《商品标识法》等。

  为了避免消费者盲目消费、冲动消费或被动消费,《特商法》引入了“冷静期”的概念,即消费者在购物后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特商法》规定,违反通讯购物相关规定的,不仅会受到经济产业大臣的行政处罚,还可能成为《特商法》“罚则”的对象。

  依据该法,在认定某电视购物节目或商品违反法规,有可能影响公平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时,经产大臣可以向该商家提出“改善业务指示”。在认定商家明显有可能影响公平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没有遵循“改善业务指示”,经产大臣可以给出停止电视购物业务1年以内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改善业务指示”的,做虚假宣传的,根据《特商法》将课以相应的罚金。张超

【编辑:刘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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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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