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不能成为网络侵权帮凶 将向何处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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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电视不能成为网络侵权帮凶 将向何处去?
2009年08月22日 09:37 来源:人民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互联网电视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不是因为这款产品多么畅销,而是因为广电总局决定出手整治。广电总局的态度是,网络电视擅自下载播放网络视频节目涉嫌侵权,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随后,工信部官员公开表示支持企业开发数字电视一体机及互联网电视。媒体据此认为,互联网电视之争,背后有工信部和广电总局利益博弈。

  如何看待这场互联网电视之争?作为家电行业观察人士,我有如下看法:

  一、互联网电视不应成为网络侵权的帮凶

  撇开集团利益之争不说,互联网电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确实存在侵权嫌疑,这一点彩电企业不容回避,必须正视。互联网电视作为电视发展方向之一,必须有一个干干净净的“出身”才行,如果一开始就陷于侵权纠纷,对产业发展十分不利。

  但是应该看到,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在中国比比皆是,不惟互联网电视所独有,互联网更是侵权的重灾区。因此,整治互联网电视侵权,应该成为中国整治盗版、侵权战役的开幕式,而不是仅此一役。

  二、电视企业应该强化版权意识

  知识产权观念不强,侵权现象屡屡发生,对此很多人已经麻木不仁,甚至有不少人乐于侵权现象的存在,这样他们就可以成为侵权现象的受益人。

  电视行业绝对不是净地。电视企业被外国征收专利费的情况曾经屡屡发生,最后受伤的是彩电企业自己。网络时代,彩电企业面临的情况更复杂,内容的侵权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彩电企业在发展网络电视之初,就应该首先想到会不会发生侵犯现象,而不能把自己当成单纯的电视机制造商。

  三、不排除集团利益博弈成分在内

  从广电总局与工信部大相径庭的表态看,这场纷争不排除集团利益之争的成分在内。实际上,二者的矛盾由来已久,中国数字电视传输标准至今犹抱琵琶半遮面,很大程度上就是两个部门利益分配不均所致。集团利益之争已经成为中国数字电视发展的巨大障碍,为了部门利益,可以牺牲国家及民众利益,这样的事情恐怕只有中国才有了。

  四、电视企业可以尝试与节目供应商合作开发内容

  可以肯定的是,互联网电视不会因此而退出市场。解决侵权的方法可以有多种,除了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之外,电视厂家可不可以与节目内容开发商合作开发节目?我认为这是思路之一。

  五、电视的本质是高清,不是网络功能

  对互联网电视,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互联网电视的本质是电视而不是电脑,互联网电视,不过是增加了很少网络功能的电视而已。电视的本质是什么?当然是提供高清晰画面。因此,真正的好电视是提供清晰画面的电视,而不是能用来上网。电视附加网络功能,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剑走偏锋。须知,网络功能的承担主体是电脑而不是电视。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外资企业不做网络电视的根本原因。中国彩电企业对此要有清醒认识。

  六、不能把孩子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

  所谓“互联网电视侵权”,实际上是指其内容的侵权,并非电视机硬件技术侵权。而网络视频内容并非电视机厂家所提供,而是由PPS等运行商提供。因此,拿电视机厂家开刀,有点“棍子打错人”的感觉。当然,这不意味着电视机厂家没有干系,但至少不是第一责任人。从这一点说,单纯整治电视机厂家,是治标不治本,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把互联网电视打下去了,侵权现象依然存在,只是形式变了,载体变了。 (刘步尘)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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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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