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7月1日起开展当年出生新生儿参合补偿工作——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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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7月1日起开展当年出生新生儿参合补偿工作
2009年06月23日 15:29 来源:福州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昨天从福建省卫生厅获悉,自7月1日起,福建开展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参合补偿工作。

  福建6月出台的《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当年农村出生的新生儿(婴儿),随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昨天,省卫生厅出台相关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该规定。按照通知,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在新生儿父母当年已经参加新农合的情况下,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

  在新农合保障年度内,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的新生儿和婴儿,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新生儿、婴儿在今年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进行追溯补偿。

  办理新生儿、婴儿住院费用补偿时,应按要求提供完整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有效的亲缘关系证明以及代办者身份证明。对于已办理户籍登记的新生儿、婴儿,其与父母的亲缘关系以《居民户口簿》为依据;对于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新生儿、婴儿,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作为确认亲缘关系的依据。

  此前采取新生儿缴纳(或预缴)个人参合费用做法的地区,可继续执行原有规定,最迟2010年应与全省新生儿参合及补偿政策接轨。(阮长安 高夏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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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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