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翁意外身亡获赔10万 老年公寓免责条款无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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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旬翁意外身亡获赔10万 老年公寓免责条款无效
2009年09月17日 13:41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年年初,王家丽、王家媛姐妹俩为了给年近八旬的老父亲更周全的照顾,特地将老人送到了福康老年公寓,在签订了寄养合同后,老人便入住该老年公寓。谁知入住后仅仅才3个月,老人却在一次洗澡后发生意外,在独自上楼梯时摔倒身亡。为讨说法,姐妹俩将福康老年公寓告到了秦淮区人民法院。

  探视老父之行竟成永诀

  2009年2月8日,王家丽、王家媛姐妹与福康老年公寓达成寄养合同,将父亲寄养在老年公寓处生活。2009年5月13日,两姐妹去老年公寓看望父亲。探视期间,发生了让姐妹俩痛心疾首的事情。当时,公寓护工来接老人洗澡,不曾想,老人在洗澡后发生不测,在上楼梯时发生意外摔倒,随即送到医院急救,后经抢救不治于5月15日身亡。王家两姐妹认为,老年公寓作为专业护理机构,较之常人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公寓护工却在老人洗完澡后,让老人自己回房间,才导致了意外的发生,只要护工稍加注意,意外完全可以避免。因此,福康老年公寓对于老人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年公寓以免责条款推卸责任

  福康老年公寓认为,其与两姐妹签订的寄养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由于老人、伤残、生命体征脆弱,不可抗逆因素较多,摔伤、意外危害隐患随时可能发生,院方事发前难有预见和把握。乙方应对此有所认知、认可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而且两姐妹的父亲在老年公寓是自理级别,老年公寓只提供基本的吃、住等服务,现其因洗澡上楼梯摔倒以致死亡与公寓无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公寓方同时认为,随着社会不断步入老年社会,需要进入公寓的要求不断加大,而他们只是个民办老年公寓,是为老人提供了便利,本身就是回报低的行业,如果因为该案由他们承担责任,会导致类似的公寓没有生存基础。

  法院认为此类免责条款无效

  经过审理,秦淮法院认为,两姐妹根据合同约定将其父亲交由福康老年公寓寄养,老年公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照看义务,现老年公寓在两姐妹父亲洗澡之后,疏于看护,并让其独自上楼梯,以致造成老人摔倒并最终死亡。因此,老年公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公寓辩称老人在寄养时是自理级别的意见,法院认为,老人在寄养时是自理级别并不意味着公寓方在其洗澡后可以免于看护,公寓方仍应对老人摔倒并最终死亡的结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公寓方认为根据双方寄养合同第四条规定,老人死亡应属意外,不应当由公寓方承担责任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且该条款也是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显属无效。

  据此,秦淮法院最终判决公寓方对两姐妹主张的交通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承担赔偿责任,合计人民币98664元。(当事人均为化名)(庆妍 王龑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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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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