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餐饮从业人员严禁"带病上岗" 须做好留样——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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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餐饮从业人员严禁"带病上岗" 须做好留样
2009年09月29日 17:30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年国庆、中秋假期长达8天,本市(上海市)将迎来婚宴和亲友团聚的高峰,节日期间来沪旅游的客流也将大大增加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负荷,使得食物中毒发生的风险增大。

  市食药监管局昨天向各餐饮单位和广大市民发出食品安全提醒,并针对节日客流增大餐饮从业人员可能紧缺的现象严禁“带病上岗”,患有甲肝、戊肝、伤寒、痢疾、部分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餐饮单位注意事项

  “量力而行”,不超负荷经营。

  把好进货索证和验货关。不采购、加工和供应有毒、有害和腐败变质的食品。

  不超范围经营,不经营违禁食品。禁止经营河豚鱼、炝虾、毛蚶、泥蚶、魁蚶等违禁水产品。

  防止生熟交叉,控制温度与时间。冷菜和熟食必须“一市一烧”,改刀熟食存放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做好个人卫生,严防带病上岗。患有甲肝、戊肝、伤寒、痢疾、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做好留样,妥善处理纠纷。供应宴席的各类食品均要分别留样100克,在冰箱内保留48小时;对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纠纷要诚恳、积极、妥善处理;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5桌以上(含5桌)宴席,及时申报。

  在外就餐注意问题

  尽量选择监督公式牌标示“笑脸”的饭店,尽量不要选择客流量陡增的饭店。

  不吃违禁食品,少吃或不吃生食水产品。

  就餐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将存在食品卫生问题的饭菜保持原状,并立即与饭店负责人交涉;如所点饭菜尚未食用,或尚未造成健康问题,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与饭店协商妥善解决。

  妥善保存消费单据、发票等证据,如已造成健康问题,应及时就诊并保留病历卡、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

  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避免因错过最佳的调查时机而导致食物中毒无法认定。

  发现餐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热线962727。(记者 皇甫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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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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