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办医疗网站须事先申请 不得以"湖北"等命名——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健康新闻
    湖北:办医疗网站须事先申请 不得以"湖北"等命名
2009年12月23日 09:02 来源:长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2日起,开网站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信息,需先向省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到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其他手续。医疗信息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外,不得以“中华”、“中国”、“全国”、“湖北”等地域名词或其他特许专用名冠名。

  昨日(22日),(湖北)省卫生厅发布了这—新规定。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不包括以宣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或其他产品、商品的功能及效果为主的栏目和网站。

  该规定同时要求,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或者网站频道,应当有两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还应当有—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熊琳晖)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