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药监局9日证实,郴州市儿童医院曾使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为患者使用,儿童医院一月份就被查处,然而该院二三月份仍在购买使用工业氧。 4日,该院相关负责人已被停职,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4月10日《新京报》)
据报道,今年一月份郴州市药监局就接到有关郴州市儿童医院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的举报,并在该院发现了30瓶假冒医用氧。对此,药监部门对该院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对该院处以92万元的罚款。尽管药监部门对郴州市儿童医院进行了处罚,但是该院二三月份仍在购买使用工业氧。而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显然一定程度上与有关部门仅仅是对其进行了罚款,但却未对事件相关责任人与医院负责人进行处罚有关。
笔者以为,对于杜绝部分医院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为患者使用现象而言,监管部门不能仅是对相关医院进行罚款,更为重要的是要对相关责任人与医院负责人进行严厉问责,乃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唯有如此让相关责任人与医院负责人个人受到惩罚与制裁,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更为有效地减少与防范类似现象出现。
其实,当前用罚款代替责任追究与法律惩处已成为不少地方与部门执法工作中的一种常态。这样用罚款代替责任追究与法律制裁,从某种意义上说实是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变相纵容,不利于从根本上减少与防范各类违法行为的一再发生。
各级各地监管机构与执法部门都应摒弃以罚款代替责任追究与法律制裁的执法方式,对违法性质与后果严重的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其如此,才能治本。(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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