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非医疗机构不得做健康体检——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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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非医疗机构不得做健康体检
2009年08月19日 03:01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卫生部日前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开展健康体检机构的执业条件、执业规则等。规定将健康体检界定为一种医疗行为,任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体检活动。

  该规定还明确,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体检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等诊疗科目。

  健康体检机构至少有2名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0名注册护士等。

  -新规内容

  1

  只有医疗机构才能做体检

  内容:健康体检被明确界定为一种医疗行为,开展健康体检的必须是医疗机构。

  解读: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委员会委员韩小红介绍,近年来,从事体检项目的机构水准出现了参差不齐的情况,其中,以未注册登记就开始执业的体检机构及外出体检的游击式体检情况尤为多见,不仅政府监管有难度,而且体检效果也无法保证。

  因体检内容涉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耳鼻喉科等多个临床专业科室,非正规的医疗机构不能满足这些条件,不能保证体检质量。

  2

  体检项目目录要备案

  内容:医疗机构应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并应向登记机关备案。

  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近期将向社会公开。基本项目目录对医疗机构“目录”的制定并无刚性约束力,只是个参考。

  解读:一般来说,体检者应根据不同年龄、性别及职业特点等决定体检项目,而现在一些城市及不规范的体检机构中,往往存在检查效果不明确或者不适用某体检者的情况,而有了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的指导,体检者就知道自己该体检什么不该体检什么。

  3

  外出体检环境一定要达标

  内容:医疗机构外出体检环境一定要达标,医疗机构应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等,并应于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备案。

  解读:韩小红介绍,部分单位因工作所限存在人员较多、集体体检不便等原因,因此外出体检服务应运而生,但其多是游击的形式为体检群体提供服务,医疗资质、设备安全及相关垃圾的处理都存在问题,亦不能保证体检结果的准确。一旦体检行为中出现问题,体检者无处追责,因此新体检规定对外出体检提出明确要求。(记者叶洲 李秋萌)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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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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