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已同居、准备结婚的恋人因感情变故而分手,男方给女方的轿车及大额钱款是不是“彩礼”?能否要求返还?长宁区法院日前判决李小姐归还汪先生赠送的雷克萨斯轿车以及人民币5万元。
汪先生和李小姐相恋5年。2007年11月,李小姐怀孕并做人流手术后,汪先生转账20万元给她。去年5月,他出资45.9万元为女友买了一辆雷克萨斯轿车。同年10月,李小姐出资7万多元预订了婚宴,汪先生为此又给她10万元。想不到,就在结婚前,两人因感情发生变故而分手。汪先生将昔日恋人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各项“彩礼”共计75.9万元。
法庭上,李小姐辩称,根据双方生活环境及习俗,汪先生根本没有必要支付任何 “彩礼”,他给的财物都属于赠与,所以不同意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先生与李小姐多年密切交往,已有缔结婚姻的意思,汪先生给李小姐20万元,后又出巨资为她买车,虽不是“彩礼”,但都属于婚约财产范围。该财物的赠与已超出恋爱中男女双方礼尚往来的范围。结合双方已同居生活、李小姐曾怀孕流产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返还的财物数额。(梁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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